规则50. 禁止毁坏或扣押敌人的财产,除非为迫切军事必要所要求。第2卷,第16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这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在《利伯守则》和《布鲁塞尔宣言》中得到承认,并被载入了《海牙章程》。
[1]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因“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与暴乱之方式对财产之大规模的破坏与征收”而违反该规则,是严重破约行为。
[2]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构成战争罪。
[3]构成严重破约行为的破坏,须是大规模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在布拉什基奇案(Blaški case)中阐述道,“‘大规模’的概念是依案件事实来评估的——一个单一行为,例如破坏一所医院,足以表现这一罪状的犯罪特征”。
[4] 许多军事手册中包含这一规则。
[5]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除非为迫切军事必要所要求,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是一项犯罪行为。
[6]二战后,该规则在几个案件中得到了适用。
[7]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受理的几起指控是以该规则为基础的,在布拉什基奇案与科尔迪奇和切尔克斯案(Kordić and Čerkez case)中,被告因违反了该规则而被确定有罪。
[8]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构成战争罪。
[9] 该规则被纳入了一些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
[10]许多国家立法将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违反该规则的行为都界定为犯罪。
[11] 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