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05 须尽可能尊重家庭生活。第2卷,第32章,Q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尊重占领地区内人员家庭权利的义务已经得到《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以及《牛津手册》的确认。
[1] 它在《海牙章程》中得到了编纂。
[2]在《日内瓦第四公约》中,这一义务扩大到所有受该公约保护的平民。
[3]《日内瓦第四公约》还规定,被拘禁的家庭应当尽可能地获得“进行适当的家庭生活所需的设备”。
[4]虽然在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中没有规则做出这样一般性的规定,但是规范这种冲突的条约有涉及家庭团聚的更为详细的规则,而本规则就是那些规则的基础。
[5]一些军事手册用一般性的措辞规定了尊重家庭的义务,通常没有专门提到《日内瓦第四公约》。
[6]冲突结束后签订的协议、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些丰富的实践也强调有尊重家庭生活的必要。
[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三大区域性人权公约都保护家庭,把它称为“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或者“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
[8] 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对家庭的保护是不能免除的。
[9]其他国际性文件也要求对此进行保护。
[10]已经收集到的实践表明,尊重家庭生活要求应当在尽可能的程度内维持家庭团聚、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以及告知有关家庭成员下落的信息。
(一)保持家庭团聚。 《日内瓦第四公约》在关于占领国移送或撤退平民的规定中规定了尽可能避免家庭成员的分离的义务。
[11]对涉及流离失所的人员的待遇的规则131的评注中有要求一般性的尊重家庭团聚的实践,而不仅仅限于流离失所。
此外,存在要求为失散的家庭的团聚提供便利的义务的重要实践。《日内瓦第四公约》 规定,“冲突各方对于因战争致与家庭离散之人所为之调查,以期在可能时与其家庭重新联系或团聚者,应给予便利。”
[12]两个附加议定书都规定,冲突各方必须为因武装冲突而失散的家庭团聚提供便利。
[13] 一些军事手册和国家的立法也规定了这项义务。
[14]它也得到了正式声明的支持,包括美国,它并不是《附加议定书》的成员国。
[15] 卷入武装冲突以及勉励失散家庭问题的国家已经通过了许多协议、法律以及政策,以便实现家庭团聚的原则。
[16]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一些决议也支持了为失散家庭的重聚提供便利之义务。
[17]在人权法中,有关的条约和其它国际文件、判例及决议都体现了尊重家庭团聚的重要性,尤其是涉及儿童与父母的团聚。
[18]还存在涉及在剥夺自由期间维持家庭团聚的实践。《日内瓦第四公约》 要求“可能时,同一家庭之被拘禁人应使其居于同一住所,予以与其他被拘禁人分开之设备”。
[19]对规则119和120的评注中提到了更多的实践,它们要求在被剥夺自由期间让同一家庭的成员共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冲突各方之领土内或其占领地内所有人们,应能将纯属个人性质的消息通知其在任何地方之家人,并接获其家人之此类消息”。
[20]规则125规定,须准予被剥夺自由的人与其家人通信,但可以受到通信频率以及有关当局加以审查之需要的合理条件的限制。规则126规定,须准予被剥夺自由的人在实际可能的程度上接见来访者。除了在规则125和126的评注中所引用的实践以外,关于人权的判例法还确认,家庭生活的权利还包括在不影响关于接见时间和信件审查的合理限制的情况下,被拘禁者有权通过信件和接见来访与他们的家人进行联系。
[21] (三)提供有关家庭成员下落之信息。关于有关当局为查明失踪人员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当信息可获得时向其家人提供其下落的义务,存在广泛的实践。关于人权的判例法表明,刻意隐瞒此类信息等同于非人道待遇。对规则117的评注中有这样的实践。该规则规定,冲突各方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查明因武装冲突而被报告失踪的人员的下落,并须向其家人提供任何与其下落有关的信息。
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规定了有免于对个人家庭生活任意的、非法的或滥用的干涉的权利。
[22]其它国际文件也对此作有规定。
[23]《欧洲人权公约》还规定了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的一般性权利,它是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
除非是依照法律规定,而且是一个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为了预防骚乱或犯罪、保护卫生或道德,或者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
[24]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发表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凡与法律规定及该公约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且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合理地”对家庭生活的干涉,都是“任意的”。
[25] 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发表的一般性意见中,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就该条款而言,应当把“家庭”理解为“包括所有有关缔约国社会中所理解的家庭的所有成员”。
[26]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家庭的概念包括了夫妻关系以及子女对其的依靠。
[27] 根据不同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儿童时,它还包括兄弟姐妹、婚外同居者以及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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