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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论
      • 导论
      • 附录 I
      • 附录 II
      • 附录 III
      • 作者注
      • 中文版序
      • 第一部分 区分原则
      • 1
        对平民和战斗员加以区分的原则
      • 2
        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
      • 3
        战斗员的定义
      • 4
        武装部队的定义
      • 5
        平民的定义
      • 6
        平民丧失免遭攻击保护的情况
      • 7
        对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加以区分的原则
      • 8
        军事目标的定义
      • 9
        民用物体的定义
      • 10
        民用物体丧失免遭攻击保护的情况
      • 11
        不分皂白的攻击
      • 12
        不分皂白的攻击的定义
      • 13
        区域轰击
      • 14
        攻击中的比例原则
      • 15
        攻击中的预防措施原则
      • 16
        目标查明
      • 17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
      • 18
        攻击后果的评估
      • 19
        攻击的取消或中止
      • 20
        事先警告
      • 21
        目标选择
      • 22
        防止攻击影响的预防措施
      • 23
        军事目标设于人口稠密区域之外
      • 24
        将平民和民用物体迁离军事目标附近
      • 2. 第二部分 受特别保护的人与物体
      • 25
        医务人员
      • 26
        医疗活动
      • 27
        宗教人员
      • 28
        医疗队
      • 29
        医务运输工具
      • 30
        展示特殊标志的人员及物体
      • 31
        人道救济人员
      • 32
        人道救济物体
      • 33
        维和行动所涉人员及物体
      • 34
        记者
      • 35
        医院、安全地带与中立化地带
      • 36
        非军事化地带
      • 37
        开放的城镇及不设防地方
      • 38
        攻击文化财产
      • 39
        将文化财产用于军事目的
      • 40
        尊重文化财产
      • 41
        被占领领土内文化财产的非法输出及返还
      • 42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
      • 43
        有关敌对行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自然环境
      • 44
        在军事行动中适当顾及自然环境
      • 45
        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 第三部分 特定作战方法
      • 46
        下令或威胁绝不纳降
      • 47
        攻击失去战斗力的人
      • 48
        攻击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中的人
      • 49
        战利品
      • 50
        毁坏或扣押敌人的财产
      • 51
        被占领领土内的公共及私有财产
      • 52
        抢劫
      • 53
        使平民限于饥饿作为作战方法
      • 54
        攻击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
      • 55
        准许和便利向急需帮助之平民提供的人道救济的通过
      • 56
        人道救济人员的行动自由
      • 57
        战争诈术
      • 58
        不当使用休战白旗
      • 59
        不当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特殊标志
      • 60
        不当使用联合国的标志或制服
      • 61
        不当使用其他国际公认标志
      • 62
        不当使用敌方的旗帜或军用标志、徽章或制服。
      • 63
        使用中立国或其他非冲突各方国家的旗帜或军用标志、徽章或制服
      • 64
        缔结目的是对相信协定之敌方发动突然袭击的停战协定
      • 65
        背信弃义行为
      • 66
        冲突方之间的非敌对接触
      • 67
        军事谈判代表不可侵犯
      • 68
        接待军事谈判代表时的必要预防措施
      • 69
        军事谈判代表丧失其不可侵犯的地位
      • 第四部分 武器
      • 70
        属于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
      • 71
        不分皂白性质的武器
      • 72
        毒物
      • 核武器
      • 73
        生物武器
      • 74
        化学武器
      • 75
        控暴剂
      • 76
        除草剂
      • 77
        膨胀子弹
      • 78
        爆炸子弹
      • 79
        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无法检测的武器
      • 80
        诱杀装置
      • 81
        使用地雷的限制
      • 82
        记录地雷的布设地点
      • 83
        移除地雷或使其失去效用
      • 84
        保护平民及民用物体免受燃烧武器的损害
      • 85
        对战斗员使用燃烧武器
      • 86
        激光致盲武器
      • 第五部分 平民和失去战斗力的人的待遇
      • 基本保证
      • 87
        人道待遇
      • 88
        不歧视
      • 89
        谋杀
      • 90
        酷刑、残忍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91
        体刑
      • 92
        残伤肢体以及进行医学、科学或生物实验
      • 93
        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94
        奴役和奴隶贸易
      • 95
        强迫劳动
      • 96
        扣留人质
      • 97
        人体盾牌
      • 98
        强迫失踪
      • 99
        剥夺人身自由
      • 100
        获得公正审判
      • 101
        罪刑法定原则
      • 102
        个人刑事责任
      • 103
        集体惩罚
      • 104
        尊重平民和丧失战斗力者的信念和宗教仪式
      • 105
        尊重家庭生活
      • 106
        享有战俘地位的条件
      • 107
        间谍行为
      • 108
        雇佣兵
      • 109
        搜寻、收集并撤离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
      • 110
        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待遇及照顾
      • 111
        保护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不受虐待或者个人财产免遭抢劫
      • 112
        搜寻和收集死者
      • 113
        适当处理尸体
      • 114
        归还遗体以及死者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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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
        被剥夺自由之妇女的住处安排
      • 120
        被剥夺自由之儿童的住处安排
      • 121
        拘禁及拘留中心的位置
      • 122
        禁止抢劫被剥夺自由之人的个人财物
      • 123
        记录及提供被剥夺自由之人的个人详细资料
      • 12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被剥夺自由的人
      • 125
        被剥夺自由的人与其家人通信
      • 126
        探视被剥夺自由的人
      • 127
        尊重被剥夺自由之人的个人信念与宗教仪式
      • 128
        释放并遣返被剥夺自由的人
      • 129
        迁移行为
      • 130
        将其本国平民居民迁往其所占领土
      • 131
        流离失所者的待遇
      • 132
        流离失所者的返回
      • 133
        流离失所者的财产权
      • 134
        妇女
      • 135
        儿童
      • 136
        征募儿童兵
      • 137
        儿童兵参加敌对行动
      • 138
        老人、残疾人和弱者
      • 第六部分 实施
      • 139
        尊重国际人道法
      • 140
        相互性原则
      • 141
        武装部队的法律顾问
      • 142
        为武装部队提供国际人道法指导
      • 143
        在平民居民中传播国际人道法
      • 144
        保证尊重普遍适用的国际人道法
      • 145
        交战报复行为
      • 146
        对受保护的人员实施交战报复行为
      • 147
        对受保护的物体实施交战报复行为
      • 148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交战报复行为
      • 149
        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责任
      • 150
        赔偿
      • 151
        个人责任
      • 152
        指挥官对依其命令实施的战争罪承担责任
      • 153
        指挥官未能防止、约束或报告战争罪的责任
      • 154
        服从上级命令
      • 155
        抗辩上级命令
      • 156
        战争罪的定义
      • 157
        战争罪的管辖
      • 158
        战争罪的追诉
      • 159
        特赦
      • 160
        法定时效
      • 161
        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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