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4 在武装冲突地区从事职业任务的平民新闻记者须受尊重与保护,只要他们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第2卷,第10章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9条规定保护平民新闻记者。对于这条,还没有国家做出保留。
[1]许多军事手册都规定有这项规则。
[2]该规则还得到了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的支持。
[3]从事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4]尽管《第二附加议定书》未对平民新闻记者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但是,平民新闻记者免受攻击是有依据的,即:禁止攻击平民,除非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此期间就不受保护(见规则6)。甚至在《附加议定书》通过之前,这项规则已经通过实践产生。1971年和1973年,巴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分别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上声明:新闻记者根据区别原则而作为平民受到保护。
[5]联合国关于萨尔瓦多的真相委员会认为,谋杀四名荷兰记者的行为违反了“平民不得成为攻击对象”的国际人道法规定,这些记者是在法拉邦多·马蒂全国解放阵线成员陪同下遭到萨尔瓦多武装部队的一支巡逻队的伏击。
[6]1996年,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重申《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9条的重要性:“根据这条规定,新闻记者应被视为平民,并应享受赋予平民的保护”。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认为,该义务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同样适用。
[7]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书也规定了尊重和保护平民新闻记者的义务。
[8]可适用于或已经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也有此规定。
[9]这个义务还得到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的支持。
[10]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的冲突中,故意攻击新闻记者的行为通常都受到谴责,特别是受到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谴责。大多数谴责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例如发生在阿富汗、布隆迪、车臣、科索沃和索马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11]如同其他平民一样,如果新闻记者直接参加敌对行动,那么在此期间就失去免受攻击的保护(见规则6)。该原则也得到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9条第2款的承认,该条款赋予平民新闻记者以保护,“但以其不采取任何对其身份有不利影响的行动为限”。
[12]这一原则还意味着,新闻记者如同进入一个外国的任何其他人一样,必须尊重该国有关入境的国内法规。新闻记者如果非法入境,就可能丧失在一个外国居住和工作的权利。换句话说,国际人道法给予新闻记者的保护决不能改变入境规则。
平民新闻记者不应和战地记者相混淆。后者是指伴随武装部队而并非因此成为其成员的新闻记者。因此,他们是平民且不可以成为攻击的对象(见规则1)。
[13]然而,依照《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战地新闻记者一旦被俘获,就有权获得战俘地位。
[14]除禁止攻击新闻记者外,同样有实践表明,从事与武装冲突有关的职业活动的新闻记者必须受到保护。
1996年,联合国大会呼吁在阿富汗冲突中的各方“确保”媒体代表的“安全”。
[15]还存在对阻挠新闻记者开展职业活动而采取的特别措施进行谴责的其他实践。例如,1998年,联合国大会呼吁科索沃冲突各方避免对新闻记者进行任何侵扰和威胁。
[16]1995年,在索马里发生了针对国际媒体代表的攻击、报复、劫持和其他暴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此表示悲愤。
[17]其他受到谴责的行为包括:警察实施的暴力、进行法律追诉、遭受诽谤诉讼和身体暴力的恐吓;
[18]威胁把新闻记者当作服务于外国政权的敌人,并且对完全和不受阻碍的访问予以拒绝;
[19]攻击新闻自由和针对新闻记者的犯罪行为;
[20]杀害、伤害、劫持;
[21]攻击、谋杀、非法关押和胁迫;
[22]以及侵扰、干涉、拘留和谋杀。
[23]应该强调的是,作为平民,新闻记者有权获得第32章所述的基本保证。例如,如果他们被指控为间谍,他们不得被任意羁押(见规则99),而且必须得到公正的审判(见规则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