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90 禁止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待遇以及对人身尊严的侵犯,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卷,第32章,D节
国家实践将该规则确立为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利伯守则》已经规定禁止酷刑。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将“虐待”平民和战俘的行为包括在战争罪之内。
[2]《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禁止对平民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虐待和酷刑”以及“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3]《日内瓦四公约》中还有其它具体条款也禁止酷刑和虐待。
[4]此外,“酷刑或不人道待遇”以及“故意使身体或者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伤害”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并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战争罪。
[5] 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把禁止酷刑和损害个人尊严,尤其是侮辱与有辱人格的待遇,规定为是给于平民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的基本保证。
[6]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以及《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的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酷刑和损害个人尊严,尤其是侮辱与有辱人格的待遇,将构成战争罪。
[7] 许多军事手册军均规定禁止酷刑和损害个人尊严,尤其是侮辱与有辱人格的待遇。
[8]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此项禁止性规定。
[9]它得到国内判例法
[10]和国际判例法
[11]的支持。它还得到正式声明及其他实践的支持。
[12]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富伦季亚案”(Furundžija case)和“库纳拉茨案”(Kunarac case)的判决进一步证明,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酷刑具有习惯法的性质。
[13] 无论是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酷刑、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的行为一直受到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区域组织和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的谴责。
[14]而有关当局往往否认对上述行为的指控。
[15] 一般性人权条约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16]它还受到预防和惩治这些行为的专门的人权条约的禁止。
[17]这些禁止性规定在这些文书中是不可克减的。
《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规定,作为酷刑的战争罪是由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处罚、恐吓或胁迫,或为了任何歧视性理由”而施加“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构成。
[18]与人权法的规定,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相反,该《犯罪要件》不要求上述疼痛或者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在其1998年早期的“德拉里奇案”(Delalić case)和“富伦季亚案”的判例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认为,《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规定的对酷刑定义是适用于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19]但是,在其随后在2001年做出的“库纳拉茨案”的判决中,该法庭却认为:“国际人道法关于酷刑的定义与人权法关于酷刑的定义所包含的要件不同”。尤其是,该法庭判称,“在国际人道法中,国家官员或其他具有权力的人参与实施酷刑的过程并非构成酷刑犯罪的必要条件”。它将酷刑定义为:为了获取情报或者供状,或为了惩罚、恐吓、或威胁被害人或第三人,或为了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故意针对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施以肉体或者精神上的疼痛或者痛苦。
[20]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及区域人权条约机构均认定,实施强奸行为可能构成酷刑罪。
[21]关于禁止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见规则93。
《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将“不人道待遇”定义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
[22]区分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标准是:后者不要求为特定目的而实施此待遇。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就此采用了更加宽泛的定义。根据该定义,对精神或身体造成重大痛苦或伤害,或者严重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即为不人道待遇。
[23]《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没有将“严重侮辱人格尊严”这项要件包括在其所定义的不人道待遇中,因为“损害个人尊严”这项战争罪包括了此类侮辱。
[24] 在其判例法中,人权条约机构适用的是与《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相近的定义,该定义强调肉体或者精神疼痛或者痛苦的严重性。它们认定积极的虐待、极端恶劣的拘禁条件、
[25]以及单独禁闭
[26]都是违反禁止不人道待遇的行为。它们还判定,没有向被拘禁的人员提供充分的食物、饮用水或医疗待遇也构成不人道待遇。
[27] 《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将“损害个人尊严”定义为侮辱、有辱人格或其他侵犯行为的严重性达到“公认为损害个人尊严的程度”的行为。该《犯罪要件》进一步明确指出,有辱人格的待遇适用于死者,同时被害人本人无须知道被侮辱的事实。
[28]后者的目的在于包括那种故意侮辱失去知觉或者智残者的行为。该《犯罪要件》还规定,应当考虑有关人员的文化背景,因此包括那些比如对特定国籍或宗教人员的侮辱的待遇。
欧洲人权委员会将“有辱人格”的待遇定义为,“在他人前严重侮辱被害人,或者促使被拘禁者实施违反其意愿或者良心的行为”。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