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9 民用物体是指所有非军事目标的物体。第2卷,第2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民用物体”的定义须与“军事目标”的定义结合起来一并解读:只有那些界定为军事目标的设施才可加以攻击,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攻击。
民用物体的这一定义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2条第1款中,各方就此均未作出保留。
[1] 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墨西哥认为第52条如此重要,以致它“不能成为任何保留的对象,因为此类保留将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并将破坏该议定书的基础。”
[2] 这一定义随后被一系列条约,即《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和《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三》所采用。
[3] 在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埃及宣称,该规约中的“民用物体”这一术语必须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定义来理解。
[4]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中都有“民用物体”的这一定义。
[5] 其中,有些国家还不是或者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6]尽管这一定义未能写入《第二附加议定书》,但它随后却被吸收进可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
[7]此外,“民用物体”的这一定义还包含在《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三》之中。根据2001年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对该公约第1条的修正案,该议定书同样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8]“民用物体”的这一定义在某些可适用于或者已经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也有规定。
[9] 除了这一定义之外,就“民用物体”而言,并没有其他的定义正式提出,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方面,均不存在违反本规则的实践。有些军事手册将民用物体界定为“不被用于军事目的的物体”。
[10] 这一定义与本规则并不相悖,但它更注重强调一点,即民用物体如果用于军事目的,那么它将丧失免受攻击的保护,并且它将由于这种用途而成为军事目标(见规则10)。
各国在实践中将平民区、城镇、村庄、住宅区、住所、建筑物、房屋、学校、
[11] 民用交通设施、
[12] 医院、医疗设施、医疗单位、
[13] 历史纪念物、礼拜场所、文化财产
[14] 及自然环境
[15] 原则上视作民用物体,只要最终能确定它们确实未成为军事目标(见规则10)。针对这些设施所进行攻击通常会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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