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85 禁止以杀伤人员为目的使用燃烧武器,除非以其它危害较小的武器使人丧失战斗力是不可行的。第2卷,第30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在20世纪70年代的讨论中,许多国家赞同全面禁止使用燃烧武器,包括针对战斗员使用此种武器。
[1]还有一些国家做出正式声明支持全面禁止。
[2]若干国家的立法完全禁止使用燃烧武器。
[3]1972年,联合国大会就普遍和全面裁军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对所有武装冲突中使用凝固汽油弹和其它燃烧武器的情况进行了谴责。
[4]但是,当情况表明在《常规武器公约》的预备会议上就全面禁止燃烧武器无法取得共识时,某些国家采取了退后一步的立场,试图达到这样的协议,即,除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例如当这些战斗员处于装甲保护之下或处于野战工事之中时),禁止针对战斗员使用燃烧武器。
[5]不过,仍然有一些国家反对,特别是美国以及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英国。
[6]因为《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三》要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所以这一禁止性规定没有包括在议定书中。不过,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对战斗员使用燃烧武器都是合法的。
若干国家明确指出了可以使用燃烧武器的极其有限的情况,即当战斗员是处于装甲保护之下或处于野战工事之中时。
[7]其它国家则声明,不得以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方式使用燃烧武器。
[8]若干军事手册和某些正式声明表明了这样的观点,即针对战斗员使用燃烧武器是被禁止的,因为这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
[9]自从《常规武器公约》通过以后,极少有战斗员使用了凝固汽油弹和类似燃烧武器的报导。存在的报导都是以谴责其使用的方式,而且都没有得到确认。
[10]从这一实践可以总结说,如果使用燃烧武器将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即如果可以使用危害性较小的武器使战斗员丧失战斗力,则不能针对战斗员使用燃烧武器。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类似于根据前述规则描述的情况,即在过去20年间,并不存在国际社会应对这一问题的特别需要。不过,可以合理地得出以下结论,即这一规则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其性质在于引起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见规则70),基于这一规则,在无军事必要的情况下,使用燃烧武器杀伤人员将构成对这一规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