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74 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第2卷,第24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化学武器规定在一系列的条约中,包括《海牙禁止有毒气体宣言》、《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目前,只有5个国家既不是《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的缔约国,也不是《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
[2]但在这些国家中,至少有1个发表了有关使用化学武器为非法的声明,或者表明它们不会拥有或使用化学武器,或致力于消除化学武器。
[3]许多其它文件中也对禁止化学武器做出了规定。
[4]众多的军事手册重申应禁止使用化学武器。
[5]这一禁止性规定也体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
[6]世界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根据习惯国际法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声明和实践。
[7]20世纪30年代以来,大多数有关使用化学武器的指称要么被认为是不实之词,要么遭到了否认;极少数经确证的使用化学武器的事件都受到了其它国家的广泛谴责。
[8]也有一些关于根据习惯国际法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内判例法。
[9]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在其它国家使用化学武器时,以同样的武器进行报复在当今可能是非法的。现在仍有21个国家对《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做出了保留,声称如果某一敌对方(在某些情况中包括该敌对方的盟国)不尊重《议定书》的规定,则批准国将不再认为自己应受《议定书》的约束。
[10]不过,这些国家中有17个是《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全面禁止化学武器,而且不允许做出任何保留。这样,只剩下4个国家(安哥拉、伊拉克、以色列和朝鲜)可以根据条约规则行使它们的保留权,对首先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以同样的方式加以报复。但在这些国家中,2个国家(以色列和朝鲜)表示它们永远不会使用化学武器,或坚决致力于消除化学武器。
[11]非常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资或器件”列为该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战争罪行,而且该罪行并不仅限于首先使用此类武器。
[12]美国的《海军手册》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如果不是《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使用化学武器,则同态报复是合法的,不过一旦引致报复的化学武器已经停止使用,就必须停止报复。
[13]然而,在1991年1月,美国和英国声称,尽管伊拉克做出了“不首先使用”的保留,但它们期望伊拉克遵守其根据《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不使用化学武器。
[14]伊朗在1987年声明它从来没有对伊拉克使用化学武器做出报复,尽管伊朗当时的立场是《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只禁止首先使用化学武器。
[15]在1986至1988年的数个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对两伊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的行径进行了谴责,而不管是首先使用,还是为了报复。
[16]在1990年和199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醒海湾战争各方,禁止使用化学武器。
[17]当时,某些参战方对《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做出了保留,而《化学武器公约》还不存在。
《化学武器公约》中规定的禁止使用化学武器适用于所有情势,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18]另外,这一禁止性规定在反映在其它一些也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中。
[19]一些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载有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规定。
[20]这一禁止性规定也被纳入众多国家的立法中。
[21]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判定,禁止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22]曾经有指称说俄罗斯在车臣,苏丹针对武装反对团体、土耳其在其本国东南部曾经使用过化学武器,但这些指称都遭到了相关国家政府的否认。
[23]再者,正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1995年的塔迪奇案(
Tadić case)中所重申的,国际社会谴责伊拉克对库尔德人使用化学武器。
[24]例如,英国声称伊拉克的这种使用违反了《日内瓦禁止毒气议定书》和国际人道法。
[25]在上述塔迪奇案(
Tadić case)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判定,“关于禁止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的原则,国际社会已经毫无争议地产生了普遍共识”。
[26]在1994年的《关于在安哥拉尊重国际人道法的备忘录》(Memorandum on 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Angola)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醒冲突各方,尽管安哥拉没有批准《化学武器公约》,但使用化学武器是被禁止的。
[27]一般而言,各国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不会使用不同的军事武器装备,因此,实践表明该规则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可适用。
尚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没有国家声称可以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合法使用化学武器。与此相反,有许多相关声明指出绝对禁止使用化学武器,且必须消除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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