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69.军事谈判代表如利用其特权地位实施违反国际法及对敌方不利的行为,将丧失其不可侵犯地位。第2卷,第19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这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在《利伯守则》和《布鲁塞尔宣言》中得到承认,并被载入了《海牙章程》。
[1]它在一些军事手册中得到重申。
[2]其中一些手册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3]未发现违反此规则的正式实践。
实践中引用的利用军事谈判代表特权地位的例子包括:收集情报;实施阴谋破坏行为;诱导士兵配合收集情报;煽动士兵拒绝履行职责;鼓励士兵脱逃;以及在对方领域内组织间谍活动。
[4]丧失不可侵犯地位意味着军事谈判代表可被视为战俘并依国内法加以审判。第32章规定的基本保护,尤其是有关公正审判的保证(见规则100)将适用于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