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67.军事谈判代表不可侵犯。第2卷,第19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这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在《利伯守则》和《布鲁塞尔宣言》中得到承认,并被载入了《海牙章程》。
[1]军事谈判代表的不可侵犯性在许多军事手册中得到了重申。
[2]其中一些手册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3]有几个手册认为攻击展示休战白旗的军事谈判代表构成战争罪。
[4]破坏军事谈判代表的不可侵犯性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下构成犯罪。
[5]该规则还得到了其它国内实践的支持。
[6]包括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实践。
[7]未发现违反此规则的正式实践。没有当事方声称其有权破坏军事谈判代表的不可侵犯性。
根据《布鲁塞尔宣言》、《牛津手册》和《海牙章程》,不可侵犯性扩展至军事谈判代表的随同人员。
[8]许多军事手册也阐明了这一点。
[9]《英国军事手册》(the UK Military Manual)和《武装冲突法手册》(LOAC Manual)规定,传统上军事谈判代表的随同人员为喇叭手、号手或鼓手、旗手和译员,但当前军事谈判代表可坐在悬挂白旗的装甲车中前进,由司机、无线电和扬声器操作员以及译员随同。
[10]一些军事手册强调并不要求在军事谈判代表抵达的整个区域实现全面停火,但不得向持白旗前来的一方开火。
[11]而且,一些军事手册强调军事谈判代表有义务选择适宜时机展示休战白旗并避开危险地带。
[12]最后,一些军事手册规定军事谈判代表及其随行人员的不可侵犯性一直应持续到他们安全返回友邦。
[13]实践表明持休战白旗的军事谈判代表应向另一方前进。而军事谈判代表期望与之交流的一方则无需前行。在南大西洋战争期间曾发生了一起事件,围绕这一事件展开了关于投降特定情形的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也提到了上述情形(见对规则47的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