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51. 在占领地内:(1)用于军事行动的公共动产可予以没收;
(2)公共不动产必须依照享有收益的规则加以管理;并且
(3)私有财产必须受到尊重,不得没收;
除非对此类财产的毁坏或扣押为军事必要所绝对要求。第2卷,第16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可用于军事行动的所有公共动产均可予以没收这一规则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已在《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中得到了承认。
[1]并被载入了《海牙章程》,该章程规定以下所列可予以没收:“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
[2]许多军事手册中都载有这一规则。
[3]二战后有几起案件适用了该规则。
[4]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的军事手册将没收界定为“占有敌方公共动产而不承担对所属国予以补偿的义务”。
[5]从技术上而言,它与战利品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涉及在战场上缴获或发现的军事设备,但在实践中二者间的界限已模糊,原因在于适用于它们的制度相同:即均可不加补偿地对其予以占有。例如,《德国军事手册》(Germany’s Military Manual)认为二者都是“战利品”。
[6]依照《海牙章程》的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
[7]因此,禁止扣押或毁坏此类财产,包括历史纪念物以及艺术与科学作品(见规则40)。
公共不动产必须依照享有收益的规章加以管理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在《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中得到承认。
[8]《海牙章程》对此规则进行了如下编纂:
占领国对其占领地内属于敌国的公共建筑、不动产、森林和农庄,只是被视为管理者和收益的享有者。占领国必须维护这些产业并按照享用收益的规章加以管理。
[9]这一规则被包含在几个军事手册中。
[10]所以,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手册解释道,“敌方公共不动产可以被管理和使用但不得予以没收”
[11]。该规则在二战后的几例案件中得到了适用。
[12]有几国的军事手册明确规定,可因迫切军事必要摧毁敌方财产这一原则适用于公共不动产(见规则50)。
[13]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没收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在《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中得到承认。
[14]禁止没收私有财产也被载入了《海牙章程》第46条。
[15]这一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均不得没收任何私有财产,因为《海牙章程》第53条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用以传递消息、客运或货运的一切设施,……军火储藏以及一般地即使为私人所有的各种军火,得予以扣押,但媾和后必须归还并给予补偿。
[16]许多军事手册中包含这一规则。
[17]正如《澳大利亚防务部队手册》所解释地那样,“这些物品可被扣押,但并不因此成为占领国的财产。扣押只是将物品的占有转移给占领国,但所有权仍归私人所有者。”
[18]依照《新西兰军事手册》(New Zealand’s Military Manual)的规定,这些物品包括:
电缆、电报和电话设备;电视、电讯和广播装备;马匹、摩托车、自行车、手推车和马车;铁路和铁路设备、电车道;港口、河流中的船舶和运河船只;除救援航空器以外的各类航空器;竞技武器;以及能用作军事物资的各种财产。
[19]有几国的军事手册明确规定,可基于迫切军事必要摧毁敌方财产这一原则适用于公共不动产(见规则50)。
[20]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没收在二战后的国内判例法和其它几个案件中得到了确认。
[21]在1985年以色列高等法院受理的阿勒—纳瓦尔案(
Al-Nawar case)中,沙姆加尔法官认为《海牙章程》第46条并没有扩展到“实际由敌方部队使用”的财产。
[22]在为满足占领军需要,向被占领地居民和当局要求捐赠实物和劳务,即所通称的征用这一问题上,《海牙章程》做了具体规定:
除非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市政当局或居民征用实物或劳务。所征实物或劳务必须与当地资源成比例,其性质不致迫使居民参加反对祖国的作战行动。此项征用和劳役只能在占领地区司令的许可下方得提出。对实物的供给应尽可能用现金偿付,否则须出具收据,欠款应尽速付还。
[23]许多军事手册纳入了这些规则。
[24]根据很多国家的立法,违反这些规则构成犯罪。
[25]还存在更为详细的规则以限制对特定类型物品的征用:救济团体的财产;
[26]被占领领土内的民用医院;
[27]被占领领土内的民防物资和建筑物。
[28]尊重私有财产这一重要规则被明确载于一些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手册中。
[29]然而,该规则还并不是一条具体独立的规则,还没有从除非为迫切军事必要所要求禁止毁坏或扣押(见规则50)以及禁止抢劫(见规则52)这两项禁止性规则中分离出来。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还不能确定存在依国际法禁止没收私有财产的规则,但也没有一条国际法规则允许此类没收。然而,希望国内立法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