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给予饶赦的义务是一项基本规则,该规则禁止在战场上交战状态下攻击被认为是失去战斗力的人。失去战斗力人员应享受的待遇规定在第五部分中。
规则46.禁止下令决不纳降,禁止以此威胁敌人,或在此基础上进行敌对行动。第2卷,第15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虽然所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都必须尊重该规则,但在实践中它对指挥官更具意义。
禁止宣告决不纳降是一项确立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该规则已在《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中得到承认,并被载入了《海牙章程》。
[1]“下令决不纳降”被一战后提出的《责任委员会报告》(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Responsibility)列为一项战争罪。
[2]当前,《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载有这一规则。
[3]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宣告决不纳降”是一项战争罪。
[4]多个军事手册中都含有这一禁止性规定。
[5]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下令决不纳降是一项犯罪行为。
[6]一战和二战后的几个案子中,被告就被指控违反了该规则。
[7]对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包含禁止以下令决不纳降相“威胁”、或禁止以将在决不纳降基础上进行敌对行动相“威胁”的规定,是没有争议的,并且这一禁止性规定还被纳入了许多军事手册中。
[8]几个国家的立法中也包含这一规定。
[9]禁止以决不纳降相威胁还为一些没有加入、或在当时没有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所支持。
[10]不得以将采取某一被禁止的行为相威胁在国际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并且,如果下令决不纳降或以此相威胁是被禁止的, 那么,执行这一命令或威胁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军事行动也是被禁止的就更不言而喻了。在决不纳降的基础上采取军事行动将同时违反禁止攻击失去战斗力的人这一规则(见规则47)。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禁止下令杀无赦。
[11]联合国秘书长在其设立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报告中指出,第4条的规定,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属于习惯国际法。
[12]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宣告决不纳降”是一项战争罪。
[13]禁止下令杀无赦还被纳入了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
[14]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任何武装冲突中下令决不纳降都构成犯罪。
[15]哥伦比亚宪法法院(Colombia’s Constitutional Court)裁定这一禁令符合宪法标准,因为它在于寻求保护人的生命与尊严。法院还判定不得服从会引起“战斗外死亡”的上级命令。
[16]另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正式声明也禁止下令杀无赦。
[17]在对两个受伤士兵被一名法拉邦多·马蒂全国解放阵线的巡逻士兵杀害这一事件的调查中,联合国萨尔瓦多实况调查团(the UN Commission on the Truth for El Salvador)未发现该行为受命于上级指挥或该行为是依法拉邦多·马蒂全国解放阵线处死囚犯政策而采取的证据。委员会报告说法拉邦多·马蒂全国解放阵线承认该事件的犯罪性质并审判了被告。
[1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重申,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都禁止下令杀无赦。
[19]在决不纳降的基础上进行敌对行动违反《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因为它将导致杀害失去战斗力的人。
[20]并违反禁止谋杀的基本保证(见规则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