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42 如果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与核发电站以及在这类工程或装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其它装置)受到攻击,则须给予特别注意,以避免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第2卷,第13章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当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为民用物体时,它们不可以成为攻击的对象(见规则7)。只有在用于军事目的的情况下,这些工程和装置才可以被攻击(见规则7)。实践表明,国家已意识到,当对用于军事目的的这类工程和装置进行攻击时,存在产生严重的附带损失的高度风险。因此,它们承认,在攻击这类工程和装置时,必须予以特别的注意。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国家详细地制定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5条中的具体规则。
[1]这些规则也规定在许多军事手册中。
[2]许多国家的立法也都规定,对此类工程和装置进行攻击而导致严重损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3]其他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及立法也都禁止攻击此类工程和装置。
[4]在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时,法国和英国发表声明说,它们不能给予用于军事目的的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以“绝对”保护。但鉴于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任何攻击所固有的特殊危险,它们认识到,在对此类工程和装置予以攻击的例外情况下,应分别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对平民居民造成附带的严重损失。
[5]哥伦比亚政府在政府军为驱逐游击队而对堤坝实施攻击同样发表声明,认为需要采取限制和预防性的措施。
[6]以色列和美国强调,在评估针对作为军事目标的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实施攻击的合法性时,比例性标准至关重要。
[7]但是,根据比例性原则所进行的评估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这一立场同样说明,当危险力量从此类工程和装置中释放出来时,对平民居民可能造成严重损失,这个问题非常敏感。“知悉攻击将造成过分的平民生命损失、平民伤害或民用物体损害,却发动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的攻击”,构成严重破坏《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8]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这种攻击构成犯罪。
[9]近几十年来,在对此类工程和装置发动的攻击事件中,攻击者均强调,它已尽了最大可能的注意。这表明,各国对可能释放危险力量的攻击更为敏感。
[10]各国对此类攻击的谴责和否定以及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攻击行为表现出来的限制态度进一步说明,国家对此问题十分敏感。
[11]由此看来,当发动攻击对于获取重要的军事利益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而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获得、并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时,就可以发动此类攻击。鉴于存在严重附带损失的高度风险,英国和美国的立场是,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进行攻击的决定必须分别由“高层指挥部”和“适当的政治高层”做出。这种立场表明了这种决策的重要性。
[12]国家实践没有把这一规则看作是对一方的要求。处于防御地位的一方同样有义务采取一切抵御攻击的可能的预防措施,来维护或增强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这类工程和装置不应用来直接支持军事行动;军事目标不得处于这类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位置或其附近;绝不能用此类工程和装置来掩护军事行动。
[13]针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交战报复行为将在第41章中加以论述。
《附加议定书》把本规则的适用对象限于堤、坝和核发电站。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没有就其他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是否也应适用本规则的问题达成共识。
[14]然而,以上所提到的需考虑的因素同样应适用于其他装置,如化工厂和炼油厂。攻击此类装置会导致对平民居民和自然环境的严重损害。这意味着,如果这类工程和装置成为军事目标,决定攻击这种装置时,需要在攻击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