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40 冲突各方必须保护文化财产:(一)禁止对一切用于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目的的机构、历史纪念物以及艺术与科学作品予以扣押、毁坏或故意损坏。(二)禁止针对就每一民族的文化遗产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实施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第2卷,第12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海牙章程》第56条规定,禁止一切对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有意的损害。
[1]根据《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也就违反了战争法和惯例,该规约对此具有管辖权。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非为冲突必要所绝对需要而对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目的的建筑物和历史纪念物的毁坏和扣押,构成战争罪。
[3]许多军事手册都规定了这一条款。
[4]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扣押、毁坏或者故意损害文化财产是一种犯罪。
[5]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国设在梅斯的常设军事法庭在1947年的“林根菲尔德案”(
Lingenfelder case)、美国设在纽伦堡的军事法庭在1948年的“冯·莱布案(最高指挥部审判)案”
Von Leeb (
The High Command Trail)
case以及在1949年的“魏茨泽克案”(
Weizsaecker case)中,都判定被告犯有扣押和毁坏文化财产罪。
[6]《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第4条禁止盗窃、抢劫、侵占和毁坏艺术品的行为,这条规定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7]正如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大会和该公约的非缔约国所声明的,《海牙公约》中保护和保存文化财产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认为是对习惯国际法的宣示。
[8]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塔迪奇案”中指出,依据习惯国际法,《海牙公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9]另外,该规则还规定在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件中。
[10]尊重文化财产的义务也规定在许多军事手册中。
[11]不尊重文化财产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是犯罪行为。
[12]这个规则也得到了不是或者当时不是《海牙公约》缔约国的国家的正式声明的支持。
[13]禁止掠夺文化财产是对禁止掠夺这项一般规则的具体适用(见规则52)。
没有发现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各国一般都公开谴责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14]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谴责这种违反行为。例如,199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破坏和掠夺阿富汗的文化和历史遗产的报道深表忧虑。虽然阿富汗不是《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强烈要求阿富汗各方保护和保存这种遗产。
[15]2001年,塔利班政权决定摧毁属于阿富汗国家博物馆的十几个远古雕像,并随后摧毁了巴米扬佛像。此举受到了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广泛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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