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2 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第2卷,第8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这项规则可以从禁止使平民陷于饥饿的规则(见规则53)中推导出来,该规则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保障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的安全是对遭受饥饿威胁处于危难的平民居民施以人道援助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个框架中,这项规则同样可以从禁止故意妨碍运送人道救援物资的规则中推导出来(见对规则55的评注),因为对用于人道救援物品进行攻击、破坏或抢劫必然构成对人道援助的妨碍。
《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保证对运往被占领土的救援物资予以保护。
[1]这项规则现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得到了更为一般性的规定。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只要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人道救援所涉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有权得到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赋予民用物体的保护,故意指令攻击该物体就是战争罪。
[3]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保护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攻击这些物体的行为构成犯罪。
[4]本规则同样得到正式声明和其它实践的支持。
[5]从事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6]《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国还援引本规则来对抗非当事国。
[7]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曾重申保障执行人道救援所涉物体的义务,而其中绝大多数决议均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见下文)。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8条第2项要求对遭受危难的平民居民组织救援行动,但该议定书并未针对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的保护制定专门条款。
[8]然而,要使对危难中的平民居民进行的援助行动取得成功,那么这一规则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的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只要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人道救援所涉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所赋予民用物体的保护,故意指令攻击该物体构成战争罪。
[9]而且,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件也规定有这项规则。
[10]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过程中发表的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保护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这项规则。
[11]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通过的大量的决议重申必须尊重和保护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这项规则。比如,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安哥拉、利比里亚和卢旺达的冲突时都提到这项规则。
[12]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无论武装冲突的性质如何,据称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通常受到各国的谴责。
[13]违反这项规则的行为也受到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谴责。
[1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醒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务必遵守此项原则。
[15]原则上讲,涉及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是民用物体,应享有免受攻击的保护(见规则7)。国家实践表明,除了不得对用于人道救援行动的物体进行攻击外,毁坏、侵占、抢劫这些物体同样受到禁止。
[16]这是对涉及毁坏和没收财产的行为这项一般规则的具体适用(见第16章)。一些实践表明,冲突各方必须确保人道救援物体的安全。比如,安理会在1996年就曾经呼吁安哥拉境内冲突各方应保证对用于人道救援的物资在其境内的安全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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