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1 人道救济人员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第2卷,第8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济人员可以从禁止使平民陷于饥饿(见规则53)和必须收容和照顾伤者和病者规则(见规则109和规则110)这些规则中推导出来,它们均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人道救济人员的安全保障是对遭受饥饿威胁处于危难的平民施以人道救援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济人员的义务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1条第2款中。
[1]《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涉人员,如果这些人员有权得到国际人道法给予平民的保护,则构成战争罪。
[2]因此,本规则不适用于实施人道救援的武装部队成员。然而,联合国实施人道救援的人员有权获得《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具体保护。
[3]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济人员的义务。
[4]瑞典的《国际人道法手册》还特别指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1条第2款是对已有的习惯法的编纂。
[5]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攻击国际人道救济人员的行为是犯罪。
[6]此项规则也得到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的支持。
[7]从事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8]《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国还曾援引本规则来对抗非当事国。
[9]国际组织的决议也重申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济人员的义务,这些决议大多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见下文)。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8条第2款要求对遭受危难的平民居民必须组织救援行动,但该议定书并未就人道救济人员的保护规定具体的条款。然而,要使对遭受危难的平民居民进行的救援行动取得成功,就不能没有这项规则。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的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涉人员,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国际人道法给予平民的保护,则构成战争罪。
[10]另外,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一些文件也规定有这项规则。
[11]一些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济人员的义务。
[12]专门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正式声明也规定有这项义务。
[13]此外,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都通过了援引这项规则的决议。例如,联合国安理会曾多次敦促诸如在阿富汗、安哥拉、波黑、布隆迪、科索沃、利比里亚、卢旺达和索马里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济人员。
[14]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以及1995年和1999年分别召开的第26届和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都重申了这项规则。
[15]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据称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通常都受到各国的谴责,无论是在国际性还是在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中。
[16]违反规则的行为同样也受到了国际组织的谴责。
[17] 1996年,在布隆迪针对载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人员的汽车的攻击事件发生之后,布隆迪的总统和总理都发表声明说,他们对这起事件的发生表示悲痛,并已要求展开独立调查以便找到凶手。
[18]同年,在车臣发生了六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援助人员被杀事件,俄罗斯政府也做出了类似的反应。
[19]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醒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务必遵守此原则。
[20]依照区分原则(见规则1),平民人道救济人员应受保护免于攻击。除禁止攻击平民人道救济人员之外,各国实践也表明,本规则禁止对平民人道救济人员进行骚扰、恐吓或任意监禁。
[21]已经收集到的实践还有因为对人道救济人员实施了下列行为而受到谴责的例子: 虐待、身体上和心理上的暴力、谋杀、殴打、拐卖、扣留人质、骚扰、绑架、非法逮捕和拘禁。
[22] 不仅如此,许多国家的实践要求冲突各方确保本国授权的人道救济人员的安全。这也被一些国家的正式声明所援引。。
[23]此外,联合国安理会呼吁发生在阿富汗、安哥拉、波黑、布隆迪、科索沃、利比里亚、卢旺达和索马里的冲突各方确保尊重人道救济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24]2000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一项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决议中呼吁有关各方,包括非国家当事方,确保人道救济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
[25] 尽管《附加议定书》规定只有被授权的人道救济人员能受到保护,但是绝大多数实践并未明确要求“被授权”这一条件。“授权”的概念是指取得有关冲突方的同意,在其控制的区域内进行人道救援工作。
[26]不得为了拒绝受到人道救济人员的救援而随意撤销此类授权(见对规则55的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