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4 冲突各方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其控制下的平民个人和民用物体迁离军事目标的附近地方。第2卷,第6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它也可以说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该条是对区分原则的具体适用(见规则1和7),同时,它也与禁止适用人体盾牌的规定有关(见规则97),即:应尽其所能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迁离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平民用来掩护军事目标。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8条第1款规定了冲突各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努力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迁离军事目标的附近地方这项义务,没有国家对此条款做出保留。
[1] 许多军事手册都重申了该义务。
[2]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是证明此项义务的证据。
[3]进行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4]尽管《第二附加议定书》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攻击的影响采取预防措施,但是第13条第1款要求“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受免于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
[5]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未将其平民和民用物体从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中迁离,上述保护就很难实现。新近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即《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也要求针对攻击的影响采取这种预防措施。
[6]此外,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件也规定了这项规则。
[7] 有些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规定,冲突各方有义务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从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中迁离。
[8]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库布雷什基奇案”进一步证明,冲突各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从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中迁离这项义务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性质。该法庭在其判决中认为该条是习惯法,因为它是对先前存在的一般性的规范的详述和诠释。
[9]作为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法,区分原则(见规则1和7)也从根本上要求遵守本规则。该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也依据了尚未有任何国家对这条规则提出异议的事实,
[10]对此,本研究也没有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提醒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注意它们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从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中迁离的义务。
[11] 各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从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中迁离这项义务与根据规则23的规定而无法将军事目标与人口稠密的区域相分离的情况密切相关。
因为本规则规定迁离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实施,所以它还与除非出于安全需要否则禁止强行转移平民居民的规定(见规则129)相关。
根据美国《海军手册》,“武装冲突的一方有责任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及伤员、病员、遇船难者和战俘转移出可能受到敌人攻击的军事目标附近的区域。”
[12]这里将本规则的适用扩大到了伤员、病员、遇船难者和战俘,这与规则109至111关于撤离、照顾和保护伤员、病员和遇船难者、以及规则121关于将被剥夺了自由的人关押于远离战斗地带的场所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