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0 除非情况不允许,冲突各方须就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攻击发出有效的事先警告。第2卷,第5章,F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冲突各方须在进攻前对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进攻发出有效的警告,这是一项已在《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中得到承认的确立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1]它首先被《海牙章程》编纂为成文法则,《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条第2款第3重申了该规则,没有国家对此做出保留。
[2]大量的军事手册都包含了这项义务。
[3]有些国家将其纳入国内立法。
[4]正式声明和包括记录一些提前警告的其他实践也支持发出提前警告的义务。
[5]进行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6]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尚未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必须对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攻击发出有效的事先警告,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均做出了积极回应。
[7] 虽然《第二附加议定书》并未明确提及在进攻之前冲突各方必须对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攻击发出有效警告的义务,新近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经修正后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议定书》却对此有所涉及。
[8]尽管该规则只要求对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攻击发出警告,但是也应当指出,在保护文化财产的情况下,发出警告这项要求已被扩大适用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9]此外,其他一些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文件也都含有该规则。
[10]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规定了该义务。
[11]此外,还存在着一些在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中发出警告的纪录。
[12]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库布雷什基奇案”进一步证明,该规则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性质。该法庭在其判决中认为,该规则是习惯法,因为它是对先前存在的一般性规范的详述和诠释。
[13]可以说,从作为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法的区分原则(见规则1和7)和比例性原则(见规则14条),可以推导出遵守该规则的要求。该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也依据了尚未有任何国家对这条规则提出异议的事实。
[14]本研究也没有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相反,发现了很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出警告的记录。
[15] 正如本规则显示的那样,国家实践表明,如果情况不允许,如突袭是军事行动取得成功的关键,或者为了保障实施攻击的军队或友军的安全,就不再要求在攻击前发出警告。
[16]必要的反应速度,是决定发出警告是否可行的实践中所提到的另一个因素。
[17] 另外,它规定只有在攻击可能影响平民的时候才必须给予警告。因此,《英国军事手册》就认为,如果攻击区域内没有平民,就无需警告。
[18]《美国空军手册》认为,如果平民不可能受到攻击的影响,则无需警告。
[19] 一些实践对警告是否是“有效”的进行了解释。美国特别强调,为了不给实施攻击的军队带来危险或为了保障攻击的成功,警告可以只是一般性的而非具体的。这种一般性的警告可以表现为由广播进行笼统的警告,建议平民居民远离某个军事目标。
[20]国家实践也表明,即使发出警告后平民仍留在军事行动区域内,仍然必须遵守与区别原则及从事敌对行动的原则有关的所有义务。威胁所有滞留的平民将受到攻击的行为已遭到了谴责并被摒弃。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