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 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第2卷,第1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1] 缔约各方均未就该款作出保留。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墨西哥认为第51条如此重要,以致它“不能成为任何保留的对象,因为此类保留将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并将破坏该议定书的基础。”
[2] 同样是在这次外交会议上,英国指出,第51条第2款是对已有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肯定”
[3]。
在相当多的军事手册中都能找到禁止以恐吓平民居民为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的规定。
[4] 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规定,违反这一规则构成犯罪。
[5] 该禁止性规定同时还得到了正式声明的支持。
[6] 从事这些实践的国家包括那些不是或者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7] 《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还曾经援引该规则用来对抗非缔约国。
[8]1973年10月,也就是《第一附加议定书》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对于禁止那些“旨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的方法”的规定予以尊重,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
[9]可以说,禁止以恐吓平民居民为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也得到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的支持,该条禁止“一切恫吓恐怖手段”。
[10] 在该条通过之前,一战之后设立的责任委员会的报告认为,“系统性的恐怖活动”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
[11]《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第2款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首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12] 另外,这一禁止性规定在其他一些涉及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文件中也能找到。
[13]有些军事手册中也有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的规定,这些军事手册都可以或者曾经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14] 许多国家的立法也规定,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违反这一规则均为犯罪。
[15] 另有一些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正式声明也提到了这一规则。
[16]可以说,《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第2款第4项也支持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它是禁止“恐怖主义行为”的一般性规定。
[17]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都已将“恐怖主义行为”界定为战争罪。
[18] 在有关建立塞拉利昂特别法院的报告中,联合国秘书长就指出,违反《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的行为早已根据习惯国际法被视为犯罪。
[19]不论是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方面,均不存在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那些据称违反了这一规则的行为往往遭到各国普遍的谴责。
[20]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同样通过了一些决议,对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中恐吓平民居民的行为进行了谴责。
[21] 另外,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久基奇案”(
Đukić case)、“卡拉季奇和姆拉吉奇案”(
Karadžić and Mladić case)和“加利奇案”(
Galić case)的指控令中,都有因恐吓平民居民而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指控,其中在前两个案件中,该项指控是包含在非法攻击指控之内的。
[22] 在2003年的“加利奇案”的判决中,审判庭判定被告有罪,因为他“从事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所规定的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而根据本法庭规约第3条,该项行为违反了相关战争法规和战争惯例”。
[2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曾提请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注意禁止恐吓平民居民的规定。
[24]在实践中,本规则所禁止的暴力行为不仅包括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目的的支持进攻或进行军事打击的行动
[25]、不分皂白和全面炮击
[26] 和对城市经常性的轰炸,
[27] 同时还包括骚扰、强奸、虐待妇女和儿童或对其施以酷刑,
[28] 以及大规模屠杀行为。
[29] 在前文所提到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几个案件中,基于恐吓平民居民的指控涉及故意且不分皂白地攻击民用目标、
[30] 非法攻击平民聚会
[31] 以及持续炮击和射击平民地区。
[32] 这些例子表明,特定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很多违反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