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8 冲突各方须尽可能评估,攻击是否有可能造成任何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的损害。第2卷,第5章,D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条第2款第1项第3目规定了尽一切可能评估攻击是否会导致过分的附带损害的义务,没有国家对此做出保留。
[1]许多军事手册都规定了该义务。
[2]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该规则。
[3]进行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4]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尚未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尽一切可能评估攻击是否会导致过分的附带性损害,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均做出了积极回应。
[5] 虽然《第二附加议定书》并未明确提及尽一切可能评估攻击是否会造成过分的附带损害的义务,新近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却有所涉及。
[6]另外,其他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文件都含有此规则。
[7]那些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规定了冲突各方必须尽一切可能评估攻击是否会造成过分的附带性损害的规则。
[8]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库布雷什基奇案”进一步证明,该规则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性质。该法庭在其判决中认为该规则是习惯法,因为它是对先前存在的一般性规范的详述和诠释。
[9]可以说,比例性原则作为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法(见规则14),也从根本上要求各国遵守这条规则。该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也依据了尚未有任何国家对这条规则提出异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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