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59 在敌对行动结束时,除被怀疑、指挥或判处犯有战争罪的人员之外,当权当局对参加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人或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自由被剥夺的人,应给以尽可能最广泛的赦免。 第2卷,第44章,D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官方在敌对行动结束以后应尽力实施最大可能的赦免这项义务规定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中。
[1]从那时开始,许国国家通过特别协议
[2]、立法
[3]、或其他措施
[4]来对参加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人员进行赦免。
联合国安理会鼓励实施此种赦免,例如,在关于反抗南非种族隔离的斗争中、在安哥拉与克罗地亚发生的冲突中。
[5]与此类似,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鼓励就阿富汗和科索沃发生的冲突给予赦免。
[6]而且,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苏丹通过了类似的决议。
[7]一些区域组织也对这种赦免表示欢迎,例如,欧洲联盟和北约就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问题,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就塔吉克斯坦的问题所发表的声明。
[8]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通过的决议涉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非缔约国(南非在1995年以前都没有批准《第二附加议定书》、安哥拉、阿富汗、苏丹),而且,并不是所有对这些决议投赞成票的国家都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除了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号召南非政府给予种族隔离的反对者以赦免的决议外,其他由联合国通过的决议、以及区域组织发表的声明都采用了鼓励给予赦免以及赞同已经给予的赦免的方式。这表明,在敌对状态结束后,官方并非有给予赦免的绝对义务,而只是被要求其对此进行慎重考虑、并尽力给予赦免。
当《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第5款被通过时,苏联在投票时声明,此条款不能被解释为使那些战争犯、或那些犯有危害人类罪的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9]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同意苏联的这一解释。
[10]此种赦免也有违各国调查与起诉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犯有战争罪的嫌疑人的义务(见规则158)。
许多赦免都特别地将战争罪的嫌疑人、或其它具体列出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的嫌疑人从其范围中排除出去。
[11] 在1994年的“维的拉案”(
Videla case)中,智利圣地亚哥上诉法院认为,构成严重破约行为的犯罪是不可受到赦免的。
[12]在1995年的“曼支斯图以及其他案”(
Mengistu and Others case)中,埃塞俄比亚特别检察官认为,“不得赦免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是已稳固确立的习惯和信念。”
[13]在2001年的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卡瓦洛案”(
Cavallo case )中,阿根廷联邦法官肯定了这一点。
[14]但是,在1996年的关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合法性的“阿扎珀案”(
Azapo case)中,南非宪法法院将《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第5款解释为,就禁止赦免犯有危害人类罪这一强行法而言,也存在一定的例外。
[15]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中并不涉及一揽子的赦免,因为它要求对相关事实完全予以公开。
[16]在关于克罗地亚和塞拉利昂的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确认,赦免不适用于战争罪。
[17]在2002年不经投票通过的关于有罪不罚的决议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18]发表了与联合国秘书长在数个报告中
[19]相同的观点。一些区域性组织也认为,赦免的对象不包括战争罪。欧洲议会在前南斯拉夫问题上尤其持这一观点。
[20]国际判例法支持战争罪不能成为赦免的对象这一主张,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审理与酷刑有关的“富伦季亚案”(
Furundžija case)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
[21]人权机构认为赦免违背了国家调查国际法罪行的义务,并违背了不可克减的人权法,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禁止酷刑)的一般性评述。
[22] 在一个关于萨尔瓦多1993的《为巩固和平的一般赦免法》的案件中,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这部法律违反了《美洲人权公约》以及《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23]在2001年关于秘鲁赦免法的合法性的“巴里奥斯—阿尔托斯区案”(
Barrios Altos case)的判决中,美洲人权法院指出,不允许对严重违反人权的酷刑、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以及强迫失踪等行为给予赦免,因为它们违反了不可克减的权利。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