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47 禁止对受到《日内瓦公约》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保护的物体实施交战报复行为。 第2卷,第41章,D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禁止对被保护的人即敌国控制下的平民的财产实施报复行为。
[1]许多军事手册禁止对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人的财产实施报复行为,
[2]而一些其他的手册一般性地禁止对被保护人的财产实施报复行为。
[3]美国《战地手册》和《行动法律手册》将这种禁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受到《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财产,包括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财产以及战俘的财产。
[4]《日内瓦第一公约》和《日内瓦第二公约》都禁止针对其保护之下的医疗建筑,船只和设备实施报复行为。
[5]这些禁止也在许多军事手册中得到声明。
[6]《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禁止针对对于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非常重要的“文化财产施以任何报复行为”。
[7] 这个公约已经得到114个国家的批准。正如关于文化财产的第12章所声明的,保护和保存该公约中的文化财产的基本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同为是习惯国际法的反映,这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
[8]以及并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国家的确认,
[9]《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3条第3款禁止对构成各国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为对象的实施报复行为。
[10]禁止对文化财产实施报复行为还可以在许多军事手册和国内立法中找到,包括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的国家。
[11] 根据《伊朗的实践报告》,在伊朗—伊拉克两国战争期间,伊朗明确将伊拉克的圣城排除在报复行动的对象之外。
[12]也有一些违反本规则的实践,因为英国对《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关于报复行为的保留包括了关于文化财产的第53条。
[13]这种违反本规则的实践看来是太有限了,以致不影响这项禁止在报复行动中对文化物体的攻击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
除了《日内瓦公约》和《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中的条款之外,《第一附加议定书》还提出了禁止在敌对行为中对以下物体实施报复行为:民用物体(第52条);构成各国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第53条);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第54条);自然环境(第55条);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即堤坝,核发电站(第56条)。
[14]就这些民用物体并不是《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所保护的平民财产范围来说,关于针对它们的报复行为的实践是类似的,但没有像敌对行为中针对平民的报复行为那样广泛。虽然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明确承诺不对此类物体采取报复行为,但是由于存在违反本规则的实践,
[15]尽管非常有限,所以断定已经形成了一项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针对这些民用目标的报复行为的习惯法规则是困难的。不过,仅仅因为有限数量的国家实践而声称诉诸这种报复行为的权利仍然存在也是困难的,而且这些实践也是含糊的。
针对上述物体的报复行为的具体例子还没有记录。任何此类报复行为很有可能遭到谴责,尤其是当它们可能影响到这些物体和平民居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