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42 所有国家与冲突各方须向其武装部队发出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指示 第2卷,第40章,D节
国家实践将本规则确立为一项平时适用于国家,以及适用于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的习惯国际法的规范。本规则所表述的“武装部队”这一术语必须按照其通常的意义理解。已经收集到的实践表明,就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指示而言,并没有任何区别。
1906年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次规定了国家有向其武装部队传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
[1]此后,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第二议定书》以及《常规武器公约》中也作出了规定。它们都明确指出:就像其适用于武装冲突一样,向武装部队传授国际人道法这项义务对平时也适用。
[2]一些军事手册规定了传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有些还声明这项义务对平时也适用。
[3]一些国家的立法有条款规定,战斗员必须接受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指示,或者通过设置培训项目直接致力于实现这项义务。
[4]涉及这项规则的大部分实践有:许多国家向其武装部队提供了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实际指令,还有强调提供这种指令的义务或保证这样做的许多正式声明。
[5]这些实践表明,虽然并不要求武装部队的所有成员熟悉国际人道法的每一个细节,但是他们应当知道与他们的实际职责相关的该法的基本规则。
[6]在许多场合,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都声明,国家有义务向其武装部队发布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指示。
[7]此外,在许多国际会议上,各国通过决议重申这项义务。
[8]看来,已经收集到的实践表明,大部分的传授主要或者仅仅采取了书面指示或教室授课的形式,这不足以保证在战斗压力的情况下能够有效遵守国际人道法。就像南非的《武装冲突法手册》所解释的那样,“在战斗的情形中,士兵们在行动之前通常没有时间考虑《武装冲突法手册》所要求的原则。因此,士兵们不仅必须知道这些原则,而且还必须接受培训,以便对具体的情形能够本能地做出适当反应”。
[9]随着不断使用国际维持和平和执行和平部队的使用,这些部队在被部署之前是否已经受到了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培训受到了特别关注。一些国家采取了有关的正式政策。
[10]许多其他国家声明,它们将会进行这种培训。
[11]早在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就强调指出:在向联合国派出的分遣队离开该国之前,各国政府向其发出充分的符合《日内瓦公约》的指示是“最重要的”。
[12]按照联合国秘书长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公告》,联合国承诺:保证这些部队的军事人员“充分了解”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
[13]同样,在2000年通过的一项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重申了向参与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活动的人员提供适当的国际人道法培训的重要性。
[14]《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7条2款规定,指挥官有义务保证其统率下的武装部队人员了解其按照国际人道法所应负的义务。
[15]该条款似乎是基于这样的推理,即:确保遵守国家指示其武装部队这项义务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让指挥官对其统率下的武装部队的指示承担责任。
许多军事手册规定,指挥官有义务确保其统率下的武装部队成员了解其按照国际人道法所应负的义务,
[16]其中包括《第一附加议定书》非缔约国或在当时尚未缔约的国家的手册。
[17]其中一些把该义务与指挥官确保其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责任相提并论。
[18]正式声明支持指挥官有确保按照国际人道法发出指示的义务。
[19]针对加拿大的维持和平部队在索马里实施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加拿大的一个调查委员会就许多官员的下属实施的违反行为对他们进行了谴责,因为他们并未对其下属在法律上的义务进行充分的培训。
[20]《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9条规定,该议定书“应尽可能广泛地予以传播”,
[21]并且还规定,该条款对武装反对团体具有拘束力。
[22]在1991年和1992年缔结的关于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协议中,前南斯拉夫冲突各方承诺推广这种知识,特别是在战斗员当中,以便促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各方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呼吁的传播,以及促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的发行。
[23]哥伦比亚的《基础军事手册》规定,指示武装部队这项义务对武装反对团体也有拘束力。
[24]在1972年通过的一项关于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呼吁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各方“向它们的军队发出[关于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指示”。
[25]武装反对团体必须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见规则139),传播通常被看作是这个方面必不可少的一个工具。在实践中,武装反对团体经常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成员当中传播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身也呼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确保向其部队传播国际人道法,或者,允许或便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采取这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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