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38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体弱者应当予以特殊尊重和保护。第2卷,第39章,E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有关疏散和被剥夺自由之人的待遇的各项规定承认因年老而产生的特别尊重和保护。
[1] 它们规定在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中,
[2]包括那些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
[3]它也被规定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之中。
[4]1999年,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了《2000年–2003年行动计划》,要求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从事敌对行为中做出一切努力,以使平民的生命不受损害,并对他们予以保护和尊重,对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如老年人)还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
[5]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呼吁各国和武装冲突各方应出于对影响平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侵害事件的关注而严格地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
[6]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
《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有关疏散和被剥夺自由之人的待遇的各项规定承认因残疾和体弱而产生的特别尊重和保护。
[7] 《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体弱者“应为特别保护和尊重的对象”。
[8] 残疾人获得保护和照顾的权利也得到了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的承认。
[9]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
[10]包括那些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
[11]均要求对残疾人和体弱者予以特别尊重和保护。一些国家的立法也规定了这项要求。
[12]1999年,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了《2000年–2003年行动计划》,要求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敌对行为的规范上做出一切努力,以使平民的生命不受损害,并对他们予以保护和尊重,对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如有残疾之人)还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
[13]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呼吁各国和武装冲突各方应出于对影响平民居民(尤其是残疾人)的侵害事件的关注而严格地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
[14]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
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可能因他们所处的环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这一义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履行:设立安全区和缔结协定、从被围困或包围之地区内撤出老年人、残疾人和体弱者。
[15] 优先释放并遣返伤病被关押者是履行此项义务的另一种方式。
[16]就残疾人而言,《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伤者和病者有权享有的保护和照顾也应由残疾人和“其他可能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或照顾的,如体弱者……而且不从事任何敌对行为的人”享有。
[17]这样,他们就享有了第34章所规定的那些权利,包括充分的医疗照顾以及在因医疗原因方面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