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35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有权获得特殊尊重和保护第2卷,第39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有关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要求贯穿在《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1] 这些条款涉及提供食品、衣物和滋补剂、照料孤儿或与其家人失散的儿童、丧失自由期间的待遇以及援助物资的分发。《第一附加议定书》还更为一般地规定,“儿童应是特别尊重的对象”。
[2]《儿童权利公约》以及《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的相关规则也将在下文中提及。
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均要求对儿童给予特别尊重与保护。
[3] 这一规则也规定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
[4]它还进一步得到了正式声明和其他实践的支持。
[5] 一般性提到要求特别尊重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6]《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对儿童,应给予其所需的照顾和援助”。
[7]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各国应遵守和确保遵守涉及儿童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并应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8]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也采用了相似的措词。
[9]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它文件也要求对儿童给予特别尊重及保护。
[10]许多适用于或已经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要求尊重和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11]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实践也支持这项规则。
[12]联合国安理会及联合国大会不仅在关于具体的冲突(如塞拉利昂冲突和苏丹冲突)中而且还针对一般性的冲突援引了这一规则。
[13]在1999年通过的一个儿童和武装冲突的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期间采取可行措施,尽量减少儿童所受伤害”。
[14]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在1986年和1995年通过的决议都强调了尊重和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的重要性。
[15] 1999年,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所通过了《2000年–2003年行动计划》,要求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均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儿童获得”他们有权享有的“特别保护、照顾和救助”。
[16]实践表明,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所给予的特别尊重及保护主要包括:
免受一切形式的性暴力(见规则93);
在丧失自由期间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除非后者是其家庭成员(见规则120);
获得教育、食品和医疗照顾(见规则55、118和131)
因安全原因从战区迁移(见规则129);
无人陪护的儿童与家人重聚(见规则105和131)。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重申,对于实现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权利来说,基本的规定包括:在家庭环境中保护儿童;确保提供必须的照顾及救助;获得食品、医疗和教育;禁止酷刑、虐待或遗弃;禁止死刑;维护儿童的文化环境;对丧失自由的儿童的保护;确保武装冲突中的儿童获得人道援助、救助和人道接触。
[17]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18]《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针对不同的保护措施规定了不同的年龄限制,但最常见的年限是15岁。
[19]《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凡被保护人犯罪时年龄在十八岁以下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判处死刑”。
[20]《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应执行因有关武装冲突的罪行而宣判的死刑”。
[21]《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应宣判死刑。
[22]这些规则也规定在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中。
[2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都禁止对18岁以下的儿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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