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24(一)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须准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经常接触被剥夺自由的人,以便检验他们的关押条件并恢复他们与其家人之间的联系。(二)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为了探视所有因与冲突有关之原因而被剥夺自由的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以便检验他们的关押条件并恢复他们与其家人之间的联系。第2卷,第37章,G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定为一条可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探视被关押者的权利。
[1] 根据这些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其希望探视的场所,而且必须能够在没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被关押者。访问之时间及次数不得加以限制。然而,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因迫切的军事需求之理由,可以禁止此种探视,但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及暂时的措施。
[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探视的权利同样得到了其他条约和法律文件的承认。
[3] 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都承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视被关押者的权利。
[4] 这一权利也得到了正式声明和其他实践的支持。
[5] 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性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战俘、平民被拘禁者以及因安全原因而被关押的人进行了大量的、日常性的探视,这进一步确认了该组织所拥有的这项权利。
1981年,在一份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武装冲突受害者之利益而从事的人道活动的决议中,第24届红十字国际大会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谴责:“在发生在西撒哈拉和欧加登(Ogaden),以及后来的阿富汗的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被拒绝接触被俘的战斗人员以及被关押的平民。”
[6]没有具体的条约规定要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关押者进行探视。但是,根据《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
[7] 根据1986年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职责是:
作为特别在国际和其他武装冲突以及内乱时进行人道主义工作的中立团体,应始终致力于保护和救助受此类冲突与其直接结果影响的军人和平民中的受难人员。
[8] 在此基础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要求对因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进行探视,而这种请求通常都能获得批准。例如,在阿尔及利亚、阿富汗、车臣、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卢旺达和也门的冲突中,该组织都获准进行探视。
[9] 通常,探视条件都被写入正式的协议之中,如在前南斯拉夫冲突中签署的协议以及《关于在塔吉克斯坦交换战俘的阿什哈巴德议定书》。
[10]另外,还有大量武装反对团体和分离主义团体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视在押人员的事例。
[11]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欧洲议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都曾请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一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尤其是在阿富汗、车臣、卢旺达、塔吉克斯坦和前南斯拉夫)对被关押者进行探视。
[12]1995年,联合国安理会“最强烈地”谴责波斯尼亚塞族方面未履行其关于此种接触的承诺。
[13]在1986年通过的一份决议中,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呼吁卷入冲突各方“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所有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被关押者进行探视”。
[1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行探视的目的在于执行其他已有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包括防止强迫失踪、法外处决、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以及对关押条件的标准进行监督,并通过交换红十字通信恢复家庭联系。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关对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剥夺自由之人进行探视的提议应受到善意的审查,不能武断地对其予以拒绝。
[15]在获准接触被关押者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根据一些已经得到确立的行动原则对他们进行探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行探视时所遵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包括:
对所有因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被剥夺自由之人,在他们被关押的所有各个阶段中,以及他们被关押的一切场所进行探视;
与其选定的被关押人员自由交谈和私下交谈的可能性;
对被剥夺自由之人的身份加以登记的可能性;
定期反复探视的可能性;
授权向被关押者的家人通知其被关押的消息,并确保被关押者与其家人之间必要的信息传递。
[16]这些行动原则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该领域长期实践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实现这些探视活动这项目标。无论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 (《日内瓦公约》里明确规定了其中的一些条件) 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均将这些原则视为其进行探视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