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19 除同一家庭的人按家庭单位予以安排之外,被剥夺自由的妇女,其住处应与男人的住处分开,并且这类妇女应由妇女直接监视。第2卷,第37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定为一条可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日内瓦第三和第四公约要求,被剥夺自由之妇女的住处应与男人的住处分开。
[1] 这两个公约同时也要求,被剥夺自由之妇女的直接监管人必须是妇女。
[2]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的规定,这项规则是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自由受限制的妇女所应当得到的基本保证之一。
[3]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都特别规定,女性被关押者的住处应与男人的住处分开。
[4] 瑞典的《国际人道法手册》还特别指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
[5] 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女性和男性被关押者的住处应分离。
[6]《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除一家男女的住处安排在一起外,妇女的住处应与男子的住处分开,并应由妇女直接监视”
[7]。其他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关的法律文件也要求男性与女性被关押者的住处分开。
[8]一些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规定了这项规则。
[9]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其他规章规定,女性和男性被关押者的住处应分开。
[10]要求考虑受武装冲突影响之妇女的特别需求(见规则134)、特别是防止妇女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见规则93),都支持本研究所收集到的涉及此项规则的实践。 事实上,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执行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要求尊重家庭生活(见规则105)支持同一家庭的成员必须住在一起这项规则。
无论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抑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方面,均未发现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经验,男人与妇女通常都被分别关押。如果有时仅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分别关押,那也不是因为不接受这一规则,而是由于关押当局拥有的物质资源有限。《第二附加议定书》特别规定,负责拘禁或拘留之当局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遵守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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