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09 只要情况允许,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收集并撤离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而不加以不利区别。第2卷,第34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首次规定了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加区别地收集伤病的战斗员的义务。
[1] 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对此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 这项义务现在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0条中,不过,该条款使用了“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这个更为一般的术语,
[3]它是指“到他们的防御工事处,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
[4]许多军事手册都用一般性的措辞规定了此项规则,包括所有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不论是军事的还是平民的。
[5]瑞典的 《国际人道法手册》特别认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0条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
[6] 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遗弃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7]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该规则是以《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为基础的,因为它规定“伤者、病者应予收集”。
[8]《第二附加议定书》对此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9] 另外,它还规定在许多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法律文件中。
[10]许多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规定,有义务搜寻、收集并撤离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
[11]根据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遗弃伤者和病者是一种犯罪行为。
[12]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遵守这项规则。
[13]搜寻、收集并撤离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这项义务是一项关于方式的义务。冲突各方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搜寻、收集并撤离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包括允许人道组织协助搜寻和收集。实践表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参与了撤离伤者和病者的工作。
[14] 显然,在实践中人道组织开展这些活动需要得到控制某一地区的一方的许可,但是不得任意拒绝这种许可( 见对规则55的评注)。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经呼吁发生在萨尔瓦多和黎巴嫩冲突中的各方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来撤离伤者和病者。
[15]另外,《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可了平民协助搜寻、收集并撤离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可能性。
[16] 一些军事手册中对此也有所提及。
[17] 《日内瓦第一公约》第18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因看护伤者、病者而被侵扰或定罪。”
[18] 该原则同样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7条第1款中,没有国家对此做出保留。
[19]《日内瓦公约》和其他诸如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公告》的法律文件指出,停火和其他当地协定是为撤离伤者、病者创造条件的适当方式,并要求冲突各方在情况允许时缔结这样的协定,以便撤离、交换及运送战场上遗落之受伤者。
[20] 许多军事手册同样规定这一点。
[21]该规则适用于所有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禁止加以不利区别(见规则88)。这表明,无论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属于冲突哪一方,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都一律适用。《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6条规定此规则适用于平民,而且适用于处在冲突中的国家的全体人口。《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0条对此进行了重申。
[22] 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条适用于所有没有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这包括平民。
[23] 另外,《第二附加议定书》第8条并不表明要求加以区别(另见《第二附加议定书》第2条第1款关于非歧视的规定)。
[24]大多数军事手册都用一般性的措辞规定了这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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