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07 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之战斗员无权享有战俘地位。未经审判,不得对其判罪或处以刑罚第2卷,第33章,B节
国家实践将该规则确立为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之战斗员无权享有战俘地位并且应经审判这项规则是一项确立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经得到《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以及《海牙章程》的确认。
[1]《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2]许多军事手册规定,从事间谍行为的战斗员不享有战俘待遇,并且他们将被视为间谍。
[3]还没有发现违反这项规则的正式实践。
间谍的定义由来已久。它已经得到《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以及《海牙章程》的确认,是指采用伪装或秘密方式在敌方领土上收集情报或企图收集情报的行为。
[4]该定义包括平民装束打扮的战斗员或穿着敌方制服的战斗员,但是不包括穿着自己制服而收集情报的战斗员。这一定义被编纂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5]许多军事手册也对该规则做出了规定。
[6]另外,本规则仅仅适用于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俘获的正在活动的间谍。《布鲁塞尔宣言》与《海牙章程》规定,重新加入武装部队后被俘虏的间谍必须被作为战俘对待,而且不应当追究之前所从事的间谍行为的责任。
[7]《第一附加议定书》对这一规则做了规定。
[8]它也得到许多军事手册的确认。
[9]未经审判,不得对俘获的正在活动的间谍处以刑罚。这项规则已经得到《布鲁塞尔宣言》以及《海牙章程》的确认。
[10]许多军事手册也规定了这项规则。
[11]被俘的间谍享有第32章中规定的基本保证,包括公正审判的权利(见规则100)。加拿大、德国、新西兰以及尼日利亚的军事手册对这一点有特别规定。
[12]《第一附加议定书》中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任何不享有战俘待遇并且不享有《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有利待遇的人仍然享有《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规定的基本保证。
[13]因此,对间谍进行即决处决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