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3 禁止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与物体,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国际人道法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第2卷,第9章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国家实践把通常由职业士兵组成的维和部队视为平民,因为他们不是冲突一方的成员,并认为只要他们没有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他们就有权获得赋予平民的免受攻击的同样保护(见规则1和6)。作为平民,维和部队有权获得第32章所述的基本保证。同样,涉及维持和平行动的物体被视为民用物体,亦享有免受攻击的保护(见规则7)。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维持和平行动所涉的人员和物体,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国际人道法赋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就构成战争罪。
[1]《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同样规定了这项规则。
[2]一些军事手册里也有这项规则。
[3]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攻击涉及维持和平任务的人员和物体是一种犯罪。
[4]没有找到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攻击维护和平的人员和物体的行为通常受到各国的谴责,
[5]也受到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谴责。
[6]有些谴责将这些攻击称为犯罪。
[7]除了谴责直接的攻击外,联合国还谴责不属于攻击的侵犯维持和平人员的其他行为,包括:骚扰、滥用权力、威胁、暴力、拘留和虐待,联合国还号召冲突各方保证这些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8]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卡拉季奇和姆拉吉奇案”(the
Karadžić and Mladić case)中,被告受到指控的原因就是因为它们在“把平民,即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扣为人质中”起到了作用。
[9]这项规则仅适用于无论是由联合国建立还是由区域性组织建立的维和部队,只要这些部队有权获得给予平民的保护,因此,它不包括执行和平行动的部队。他们被视为战斗员,理应遵守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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