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0 禁止攻击医务和宗教人员以及展示了《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与国际法相符之特殊标志的物体。第2卷,第7章,F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构成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
[1]许多军事手册规定,禁止攻击展示特殊标志的人员和物体。
[2]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攻击展示特殊标志的人员和物体是犯罪行为。
[3]而且,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此规则。
[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经在许多场合呼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展示特殊标志的人员和物体。
[5]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指令攻击展示特殊标志的人员和物体的事件受到普遍谴责。
[6] 正如这一规则所表明的那样,对特殊标志的尊重是以正确使用标志为条件的(见规则59)。实践也表明,仅仅是被攻击者未佩带或展示特殊标志本身就不能说对得到承认的医务、宗教人员和物体的攻击是正当的。这是对特殊标志本身是为了方便识别而不是赋予受保护地位这项一般原则的适用。换句话说,医务、宗教人员和物体是因为它们的职务和功能而受到保护的。展示标志仅仅是这种功能的视觉证明而已,而不是给予此种保护。
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强调,“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这项战争罪包括对展示表明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特殊标志或其他识别方法(例如特殊信号)的人员进行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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