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9 在任何情况下,被专门指派从事医务运输的医务运输工具均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它们被用于从事人道职能以外的害敌行为,它们将丧失对其的保护。第2卷,第7章,E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尊重和保护医务运输工具这项义务规定在《日内瓦第一公约》第35条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1条中。
[1]《第一附加议定书》第21条将其范围从任何情形下的军事运输方式扩大到民用运输方式。
[2]国家实践广泛支持这种扩大,它们一般性地提到医务运输工具,不区分是军事的还是民用的,或者将二者都列入受保护范围。
[3]从事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4]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构成战争罪。
[5]这一规则规定在许多军事手册中。
[6]瑞典的《国际人道法手册》认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21条规定的保护医务运输工具是对先前存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编纂。
[7]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违反这一规则是犯罪。
[8]而且,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这一规则。
[9]这一规则隐含在《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中,该条款规定伤者、病者应予收集和照顾。这是因为,保护医务运输工具是一种确保伤者、病者得到医疗照顾的辅助保护形式。这一规则隐含在要求伤病员应当得到收容和照顾的《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中,因为保护医务运输工具是确保伤病者受到医疗照顾的辅助保护方式。
[10]《第二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无论何时均应受尊重和保护,并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在任何时候医务运输工具都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不能成为攻击目标这一规则明确规定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中。
[11]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构成战争罪。
[12]此外,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件也规定了这一规则也包含在其他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中。
[13]一些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规定了尊重和保护医务运输工具的义务。
[14]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违反这一规则都是犯罪。
[15]而且,特别是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正式声明也援引了这一规则。
[16]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都无相反实践。据称声称的攻击医务运输工具的事件受到各国的已普遍为各国所谴责。
[17]诸如发生在两伊战争、和中东、苏丹、前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这种袭击事件攻击也受到了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谴责。
[1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呼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尊重这一规则。
[19]“医务运输工具 ”是指专门被派用于医务运输,并在冲突一方的主管当局控制下的任何军用或民用、永久的或临时的运输工具,包括陆运、水运和空运方式,例如救护车、医院船只和医务飞机。
[20]这些车辆、船只和飞机必须是专门用来运送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医务人员、宗教人员、医疗设备或医疗供给的。这样定义的依据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条第6款和第7款。
[21]该定义在国家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22]由于《第二附加议定书》中没有关于医疗运输工具的定义,因此对这一术语进行这样也是可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
[23]关于医务飞机,国家实践认为,原则上,医务飞机在履行人道职务时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日内瓦公约》规定,医务飞机在特别约定的高度、时间和航线上飞行时不得受袭击,除另有协议外,在敌人控制领土上空之飞行应予禁止。
[24]一些军事手册也有这样的规定。
[25]按照《第一附加议定书》,即使在没有规范飞行的特别协议存在的情况下,也禁止对被识别出的医务飞机进行攻击。
[26]《圣雷莫海战手册》
[27]和许多军事手册都有这种禁止性规定。
[28]美国已经发表声明,支持“应当尊重和保护已知的为执行人道职务的医务飞机”这项原则。
[29]一些军事手册将“故意攻击”医务飞机列为战争罪。
[30]国家实践一般表明,医疗运输工具享有和流动性医疗队同样的保护。所以,在医疗队中对“尊重和保护”的解释(见对规则28的评注)依据情况作适当变动后也适用于医务运输工具。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不得攻击医疗运输工具,不得任意妨碍医疗运输工具的通行。这种解释明确规定在德国、南非和瑞士的军事手册中。
[31]贝宁、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和多哥的军事手册都规定,可以检查医务运输工具的任务、装载和实际使用情况。
[32]国家实践一般表明,医务运输工具享有和流动性医疗队同样的保护。所以,在医疗队中阐述的丧失保护的条件(见对规则28的评注)依据情况作适当变动后也适用于医疗运输工具。
国家实践表明,运输卫生部队、武器弹药以及收集或传送军事情报都是使用医务运输工具中丧失保护的的例子。
[33]所以,医务飞机不应携带任何用来搜集和传递情报的设备。
[34]在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时,法国和英国都对第28条作了声明,表明他们承认为了医务疏散的目的而使用非专门的飞机的实际需要,并因此认为第28条并不排除飞机上有通讯设备和材料,或者仅仅为了便利医务运输飞行、识别或通讯而使用这些设备材料。
[35]《第一附加议定书》第28条还规定了禁止医务飞机从事的其他行为。
[36]此外,医务人员为自卫而持有的轻型武器或刚从伤者处得到的、尚未转交给主管部门的轻型武器也不是受到禁止的装备(见对规则25的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