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6 在任何情况下,因其履行符合医疗道德的医疗职责而对任何人加以惩罚或者强迫某人实施违反医疗道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第2卷,第7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这一规则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6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0条中,无缔约国对此做出保留。
[1]这一规则也规定在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
[2]正式声明也支持这一规则。
[3]违反这一规则从根本上构成对伤者、病者受保护和照顾这项权利的侵犯(见规则110-111),也是对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这项义务的违反(见规则25)。
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各国谴责据称的对医务人员进行追诉是违反国际人道法的。
[4]联合国也已对此进行了谴责。
[5]欧洲理事会和世界医务协会也支持这一禁止性规定。
[6]除了违反“医疗道德”行为以外,《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6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0条都禁止强迫从事医疗活动的人从事违反“其他为伤者和病者的利益而制定的医疗规则”的行为。
[7]除了医疗道德规则以外,国家实践并没有对这些其他规则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虽然该规定是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上增加的,但是“并未试图列举出这些不同的规则”。
[8]这一规则的精神似乎在于禁止“对医务人员可能实施的迫使他们从事背离病人利益的行为”。
[9]从这点看,这一规则可以从规则92所规定的根本保证中推导出来,该规则禁止残伤肢体、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或者任何其它形式的非为有关人员健康状况所要求而且与公认医疗标准不符的医疗程序(见规则92)。
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上,古巴、丹麦、法国、荷兰和挪威反对下面这种做法,即:国内立法可能要求医务人员报告在武装冲突中枪弹所造成的受伤情况。
[10]但是最终,《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都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个人不会因提供医务治疗而受到处罚,但可能因拒绝提供法律要求其提供的信息而受到处罚。虽然在医疗档案所含医疗信息和报告某伤病情况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绝对保密这一制度,但是没有一项国际法规则禁止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强制提供信息,例如包括有关传染病的信息,而且相当多的国家已经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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