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5 在任何情况下,被专门指派以医疗职责的医务人员均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如果他们从事了人道职务以外的害敌行为,他们将丧失对其的保护。第2卷,第7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这一规则可追溯到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并得到1906年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的重申。
[1]现在,1949年的日内瓦第一、第二和第四公约都对这一规则有规定。
[2]《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5条将其范围从任何情况中的军事医务人员扩展到平民医务人员。
[3]国家实践广泛支持扩大这种范围,它们都是一般性地提到医务人员,而不区分是军事还是平民医务人员。
[4]从事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5]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人员”构成战争罪。
[6]这种战争罪与医务人员有关,因为他们有权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
大量的军事手册重申了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这一义务。
[7]许多国家立法规定,违反这一规则即构成战争罪。
[8]而且,许多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这一规则。
[9]这一规则隐含在《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中,该条款规定伤者、病者应予收集和照顾。这是因为,保护医务人员是一种确保伤者、病者得到医疗照顾的辅助保护形式。
[10]医务人员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规则也明确规定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中。
[11]此外,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人员”构成战争罪。
[12]除此之外,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文件也规定有这项规则。
[13]对医务人员的尊重和保护规定在一些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
[14]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违反这一规则即构成犯罪。
[15]这一规则也得到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正式声明的援引。
[16] 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各国普遍谴责据称的对医务人员的袭击事件。
[17]国际组织也对例如在布隆迪、车臣、萨尔瓦多和前南斯拉夫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了谴责。
[1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尊重这一规则。
[19]“医务人员”一语是指由冲突一方指派的专门搜寻、收容、运送、诊断或治疗(包括急救治疗)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和预防疾病的人员,或由冲突一方指派的专门管理医疗队或运作和管理医务运输的人员。这种指派可以是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医务人员”一语包括:
(1)冲突一方的医务人员,不论是军事还是平民医务人员,包括日内瓦第一和第二公约所述的医务人员和被派到民防组织的医务人员;
(2)冲突一方所正式承认和核准的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志愿救济团体(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医务人员;
(3)由中立的或其他非该冲突一方的国家、由此国家承认和授权的救济团体、公正的国际人道组织,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提供给冲突一方的医务人员。
这一定义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条第3款中,并在国家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纳。
[20]该定义的核心在于,医务人员要想享受到他们有权要求的特别保护,必须是被指派专门担当医疗职责的医务人员。如果这种医务指派是永久性的,则他们在任何时候都应享有尊重和保护。如果只是临时性的指派,则他们只能在指派期内享有尊重和保护。只有被冲突一方指派承担医疗责任的医务人员才享有受保护的地位。其他履行医疗职责的人员,只要他们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则享有作为平民不受攻击的保护(见规则6)。这些人员不是医务人员,因此,他们无权使用特殊标志。加拿大《行为守则》这样解释:
像美国的普世救济合作社(CARE)和无国界医生组织(MSF)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佩戴其他可识别的特殊符号。虽然非政府组织救助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工作应当得到尊重,但是他们使用的特殊符号不能获得国际法的保护。一旦承认他们是为伤者、病者提供照顾,非政府组织也就应当受到尊重。
[21]“军事医务人员”是指身为武装部队人员的医务人员。“平民医务人员”是指并非武装部队人员的医务人员,但被冲突一方指派专门承担医疗任务的人员。
《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起草者曾经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草案中同样规定了这个一般性定义,但作为一揽子解决方案,出于简化文本的目的,起草者在最后时刻将该定义删除了。
[22]结果,《第二附加议定书》中没有对“医务人员”进行定义,但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使用的“医务人员”这个术语可以按照《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定义来理解。
[23]这还可以从最初在《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草案中规定了它的定义以及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上所进行的谈判推论出来。该定义这样规定:“医务人员”是指由冲突一方指派的专门搜寻、收容、运送、诊断或治疗(包括急救治疗)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和预防疾病的人员,以及管理医疗队或运作和管理医务运输的人员。这种指派可以是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医务人员”一语包括:
(1)冲突一方的医务人员,不论是军事或平民医务人员,包括被指派担当民防医疗任务者;
(2)冲突一方所承认和核准的各国红十字或红新月组织的医务人员;
(3)冲突一方所承认和核准的、位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领土之内的其他救济团体的医务人员。
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的谈判表明,由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特殊性质,上面所列举的例子在两方面不同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所列举的例子。第一,“红十字和红新月组织”是用来“不仅涵盖政府方面提供的协助,还包括反政府方已有的红十字组织或分支,甚至是在冲突期间临时组建的组织”。
[24]在这一点上,应注意《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8条也使用了“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红狮和太阳会)组织”这一术语。
[25]第二,起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将不是红十字组织的救济团体明确限定在其必须位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领土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下面情形,即:境外不明的私人团体在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领土之内将自己确立为救济团体,并得到叛乱者的承认”。
[26] 关于“尊重和保护”的含义,可以从下列国家实践中得到详细说明。根据英国的《军事手册》和美国的《战地手册》,“尊重和保护”是指“绝不可以明知”其是医务人员“而对其攻击、射击,或不必要地阻止其执行医疗职责”。
[27]德国的《军事手册》和瑞士的《基本军事手册》都有类似的解释。
[28]西班牙的《武装冲突法手册》规定,“保护”包括在医务人员需要时对他们进行防卫、协助和支持的职责。
[29]贝宁、克罗地亚、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和多哥的军事手册都规定,不得攻击医务人员,只要战略情况许可,必须允许医务人员执行其任务。
[30]《第一附加议定书》也要求“如果需要,在战斗活动使平民医疗服务被扰乱的地区内,对平民医务人员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31]《第二附加议定书》要求“医务人员在其履行职责中应得到一切可能帮助”。
[32]规则26还规定了医务人员绝不能因提供医疗协助而受处罚这项原则。
各国军事手册和国内立法均强调,参与敌对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丧失他们有权享有的特别保护。
[33]这一例外与医务人员应是被指定专门担当医疗职责的人员才能享受尊重和保护这一要求有关。而且,按照保护制度——这种保护制度可以从对伤者、病者进行照顾这项职责中推导出来——特别保护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伤者、病者正在受到照顾。西班牙的《武装冲突法手册》这样解释:
必须强调的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不是一种个人特权,而是来自对伤者、病者的尊重和保护,伤者、病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得到人道待遇。…如果医务人员实施敌对行为,他们将丧失本应享有的特别保护。如果他们利用他们的医务地位和特殊标志实施敌对行为,该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背信弃义的行为。
[34]然而,《日内瓦第一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如果医疗队和医务运输被用于从事“人道主义职务以外的害敌行为”,它们将丧失受到特别保护的权利。《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如果它们用于从事“人道主义职能以外的敌对行为”,它们将丧失受到保护的权利。
[35]根据《附加议定书的评注》,上述用语的意思是一样的。
[36]虽然这些条款明确规定适用于医疗队,但它所规定的丧失保护的规定也可类推适用于医务人员。
一般说来,违反严守中立原则、以及在医务人员人道职务以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属于一种害敌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医疗队属于战斗队组成部分,而且它们的医务人员持有武器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那么他们就无权享受保护。但是,如果仅仅是在照顾敌方伤病军事人员,或只是穿着敌军制服,或持有敌军标识,并不能认为是一种敌对行为。正如下面解释的那样,医务人员持有用来保护他们自己和他们病人的小型武器装备以及为此目的而使用这种武器并不因此丧失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从适用于医疗队的相似规则进行类推适用可以得出,如果医疗队由军事人员护送或出现这些人员,或者,如果医务人员持有从他们的病人那里得到的、尚未移交到适当部门的小型武器和弹药,都不是敌对行为。
国家实践表明,如果医务人员装备有轻型的个人武器,只要这些武器只用来保护自己和他们的病人免遭诸如劫掠这样的暴力行为的侵袭,那么他们受到保护这种地位并不丧失。如果他们在战斗中为了拒捕而针对按照战争法行事的敌方部队使用这种武器,那么将丧失受保护的地位。
这一解释最初规定在1906年的《日内瓦公约》中,并得到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的重申。
[37]现在被编纂进了《日内瓦第一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38]《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起草者曾经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草案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揽子解决方案,出于简化文本的目的,起草者在最后时刻将该规定删除了。
[39]很明显,在实践中,保护医务人员免遭暴力侵袭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和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同等重要。此外,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上,苏联认为这一规则是必要的,即使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是如此,因为解除了受伤士兵武装的医务人员除非扔掉这些武器,否则将丧失受保护的权利。
[40]许多军事手册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持有轻型个人武器并不丧失受保护的地位。
[41]根据德国《军事手册》的规定,这种“个人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和步枪。
[42]荷兰《军事手册》对这一用语作了同样的解释,而且还规定,它并不包括机关枪或其他需由一人以上操作的武器、针对物体使用的武器,例如导弹发射器、其他反坦克武器、碎片式手榴弹以及与此类似的武器。
[43]这样解释的基础是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上所进行的讨论。
[44]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上,美国认为,平民医务人员持有武器不应作为害敌行为,“但是,在被占领土内或发生战斗的区域内,应当保留控制这种区域的一方解除这些人员武装的权利”。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