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9 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是受特殊保护的,或者发现攻击可能附带造成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为过分的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冲突各方须尽一切可能取消或中止攻击。第2卷,第5章,E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条第2款第2项规定, 如果攻击目标明显不是军事目标或攻击可能附带造成过分的损害,冲突各方有义务尽其所能取消或停止此次攻击,没有国家对此做出保留。
[1]在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时,英国表示该义务仅适用于“那些有权力和实际上有可能停止或中止攻击的人员。”
[2]许多军事手册对该义务有规定。
[3]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该规则。
[4]进行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5]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尚未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在攻击对象明显不是军事目标或攻击会附带造成过分的损害时,必须尽其所能取消或停止此次攻击,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均做出了积极回应。
[6] 虽然《第二附加议定书》并未明确提及该规则,新近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却有所涉及。
[7]此外,其他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文件中也含有此规则。
[8]有些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规定击对象明显不是军事目标或攻击会附带造成过分的损害时必须尽力取消或停止攻击的义务。
[9]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库布雷什基奇案”进一步证明,该规则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性质。该法庭在其判决中认为该规则是习惯法,因为它是对先前存在的一般性规范的详述和诠释。
[10]可以说,区分原则(见规则1和7)和比例性原则(见规则14)作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习惯法规则,也从根本上要求各国遵守本规则。无视本规则将导致攻击违反区分原则和比例性原则,从而使其成为非法。该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也依据了尚未有任何国家对这条规则提出异议的事实。
[11]对此,本研究也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