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7 在选择攻击手段和方法时,冲突各方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平民生命附带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第2卷,第5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这条规则独立于比例性原则,两者可同时适用(见规则14)。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条第2款第1项第2目规定了冲突各方在选择攻击手段和方法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的义务。没有国家对此做出保留。
[1] 许多军事手册都规定了该义务。
[2]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支持该规则。
[3]进行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4]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尚未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在选择作战手段和方法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均做出了积极回应。
[5]虽然《第二附加议定书》并未明确提及各方在选择作战手段和方法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的义务,新近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却有所涉及。
[6] 另外,其他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文件也包含了此规则。
[7] 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包含了此规则。
[8]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进一步证明,本规则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性质。
[9]在“库布雷什基奇案”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认为该规则是习惯法,因为它是对先前存在的一般性规范的详述和诠释。
[10]可以说,区分原则作为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法,也从根本上要求各国遵守这条规则。该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也依据了尚未有任何国家对这条规则提出异议的事实。
[11]对此,本研究也没有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
与该规则适用有关的事例包括对攻击时间的考虑、避免在人口密集的区域内作战、选择与攻击目标相称的作战方法、精密武器的使用和目标的选择等。另外,规则21也就目标的选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