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54 每个战斗员都有义务不服从明显不法的命令。 第2卷,第43章,D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此项规则来源于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见规则139)。而且,它还可以从下列规则中推断出来,即:如果下属知道被命令实施的行为具有明显不法性、但还是执行该不法命令后,服从上级命令不能成为战争罪行的辩护理由(见规则155)。在判断明显不法的上级命令并不构成辩护的理由的问题上,一些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是必须拒绝遵守这种命令。
[1]除了关于上级命令的辩护的实践以外,还有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立法以及正式声明指出有义务不遵守明显非法或者可能导致实施战争犯罪的实践。
[2]此项规则也得到国内判例法的支持。
[3]这一实践,以及按照一项明显不法的命令实施了战争罪行的下属不能将该命令作为辩护理由从而仍然犯罪(见规则155),表明有义务拒绝遵守这样的义务。
关于战斗员拒绝遵守不法、但并不是明显不法的命令的做法,实践尚不清楚。许多国家的军事法规定,所有下属有义务遵守“合法的”或“正当的”命令,并且规定,如果不遵守,则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罪行。
[4]虽然这表明暗示下属不必遵守不法的命令,但是还没有找到明确规定这种义务的实践。一些实践表明,存在一项可以拒绝遵守不法命令的权利。
[5]根据国内法的规定,不遵守不法命令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下属只有服从合法命令的义务。
[6]如前所述,此项规则来源于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见规则139)。而且,它还可以从下列规则中推断出来,即:如果下属知道被命令实施的行为具有明显不法性、但还是执行该不法命令后,服从上级命令不能成为战争罪行的辩护理由(见规则155)。这两项对国家的武装部队和武装反对团体都适用。然而,还没有找到具体的实践来证明这个结论,因为与这项规则有关的军事手册、国家立法和判例法基本上都与国家的武装部队的成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