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43 各国须鼓励向平民居民传播国际人道法。 第2卷,第40章,E节
国家实践将本规则确立为一项习惯国际法的规范。已经收集到的实践表明,就传授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而言,并没有任何区别。
1906年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该公约被全体人民所周知。
[1]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和《保护文化财产公约》要求各国“如可能时”,在其平民培训计划中包括国际人道法之学习。
[2]加入“如可能时”这一限定词并不是说针对平民的这个指示具有可选择性,而是因为需要考虑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可能在教育事项上没有这种权力。
[3]《第一附加议定书》要求各国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国际人道法,并特别“鼓励平民居民进行相关学习”。
[4]许多军事手册中都规定,国家必须鼓励平民居民学习国际人道法、或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国际人道法,以使其为平民居民所周知。
[5]此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平民居民必须接受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指示,或者积极努力制定此类培训计划,以便实现这项义务。
[6]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对开设国际人道法课程提供了方便,其通常使用的方式是向诸如各国红十字与红新月联合会等组织提供基金。按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各国红会“传播并帮助政府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这方面各国红会应积极主动。”。
[7]此外,已有70多个国家创建了关于国际人道法的国家委员会,它们的任务通常包括传播和促进。
[8]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始开设国际人道法的课程。
[9]此外,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理事会、非洲统一组织也号召和请求各国传播国际人道法,或促进对平民居民的相关教育。
[10]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一些决议,要求各国鼓励向平民居民传授国际人道法。
[11]同样,1993年,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也敦促所有国家“以向一般民众传授国际人道法规则的方式系统地予以传播”。
[12]还没有发现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1999年,在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当多数的国家纷纷承诺对教育和培训课程的设置进行审查,以便在其中加入国际人道法的内容,或强化对一般民众的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13]《第一附加议定书》还进一步规定,在武装冲突时负责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民政当局应充分熟悉它们的义务。
[14]虽然要求国家鼓励向全体平民居民传播国际人道法,但是许多国家的政府仍然强调的是对公务员的,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官,警察,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
[15]联合国安理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一些决议中都支持这项要求。
[16]它也被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决议所重申。
[17]其他国家强调向青年(包括在中级教育中)传播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
[18]红十字国际会议和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也同样强调了这个方面的传播。
[19]《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9条规定:该议定书“应尽可能广泛地予以传播”,
[20]这一条款对武装反对团体具有拘束力。
[21]在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指示中也规定有这项规则。
[22]在1972年通过的一项关于在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促请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各方向它们的平民供给关于[可适用的国际人道规则]的情报。
[23]虽然关于武装反对团体鼓励向其控制下的平民居民传授国际人道法这项义务的实践很有限,但是,“向所有地区的平民提供有关[国际人道法规则]的情报,以期确使这些规则得到严格遵守”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24]在实践中,武装反对团体经常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在其控制的地区内居住的平民传播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