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41 各国须保证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就国际人道法适用问题向适当等级的军事指挥官提供咨询意见 第2卷,第40章,C节
国家实践将本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家武装部队的习惯国际法的规范。已收集到的实践表明,就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咨询意见而言,并没有任何区别。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2条第一次规定了向指挥官提供法律顾问这项特定的义务,它的目的在于帮助确保指挥官所采纳的决定符合国际人道法,并确保向武装部队发出合适的指示。
[1]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没有对第82条作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规定了这项规则。
[2]它还得到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的支持。
[3]实践表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许多非缔约国在其武装部队中配备了法律顾问。
[4]尽管美国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但是它发表特别声明支持这项规则。
[5]这项规则可以从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见规则139)中推导出来,这主要是因为指挥官在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系统中负有重要的责任:他们有责任对受其指挥的武装部队发布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指示(见对规则142的评注);他们必须发布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命令和指示(见对规则139的评注);他们对根据其命令实施的战争罪负有刑事责任(见规则152),以及他们对其有义务防止或惩罚但却没有这样做的由其下属实施的战争罪负有刑事责任(见规则153)。
尽管武装反对团体必须同样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见规则139),但是还没有找到要求这些团体配备法律顾问的实践。不过,没有法律顾问绝不能作为任何武装冲突中任何一方任意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一个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