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3 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它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的攻击是被禁止的。第2卷,第3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它地区内许多明显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的攻击,即所谓的“区域轰击”, 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1]许多军事手册中都有禁止“区域轰击”的规定。
[2] 其中,有些军事手册的所属国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3]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对禁止“区域轰击”的规定予以尊重,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
[4]禁止“区域轰击”的规定最初出现在《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草案中,但此后出于简化文本的目的,该规定在最后时刻被摒弃了。
[5] 因此,《第二附加议定书》并不包含这一规则,尽管有人认为该议定书第13条第2款,即平民居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的规定的推论实际上已经将其涵盖在内。
[6] 不过,这一规则已被新近的可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所接受。
[7] 此外,这一禁止性规定还包含在其他一些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中。
[8]一些可以适用于或已经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也都就禁止“区域轰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9]这一规则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习惯法的性质,这一结论也得到了下列这一论断的支持,即:由于所谓的“区域轰击”已被认定为构成一种不分皂白的攻击,而不分皂白的攻击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是被禁止的,因此可以断言,“地区式轰击”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应予以禁止。
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
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美国指出,“区域轰击”定义中所包含的“明显分散”这一措辞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该距离“至少应足以允许对各个独立的军事目标单独地进行攻击”。
[10] 这一观点得到了其他一些国家的支持。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