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2 不分皂白的攻击是:(1)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2)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或(3)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而因此,在上述每个情形下,都是属于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性质的。第2卷,第二章,B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定义出现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4款第1项中(应为第51条第4款---校对者注)。
[1] 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法国对第51条投了反对票,因为它认为第4款因其“复杂性将严重妨碍针对侵略者实施军事防御行动,并损害《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的国家所固有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2] 但在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时,法国并未就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相关条款做出保留。同样是在这次外交会议上,墨西哥认为第51条如此重要,以致它“不能成为任何保留的对象,因为此类保留将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并将破坏该议定书的基础。”
[3] 此次会议第三委员会的一份工作报告表明,各国就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定义存在着普遍共识,即适当的定义应包含本规则中所规定的三种类型的攻击。
[4] 除第3项之外,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定义在《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和《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中也能找到。
[5]大量的军事手册都全部或部分地包含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定义。
[6] 该定义同样得到了一些正式声明的援用。
[7] 进行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8]《第二附加议定书》没有不分皂白的攻击的定义,尽管有人认为该议定书第13条第2款,即平民居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的规定的推论实际上已经涵盖了该定义第1项和第2项的内容。
[9] 除了第3项之外,该定义也已为新近的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所接受。
[10] 另外,这一定义在其他一些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中也能找到。
[11]这一定义还在某些可适用于或者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有相应的规定。
[12] 此外,该定义还得到了一些正式声明的支持。
[13]1981年,第24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也曾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原则上“不使用那些不能针对特定的军事目标或效果难以控制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14]不分皂白的攻击的这一定义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相关实践为此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在“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宣称,禁止使用不能区分民用和军事目标的武器构成一项“不容逾越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法院指出,与这一原则相一致的是,人道法在早期就禁止使用特定类型的武器,“因为这些武器具有对战斗员和平民不加区分的效果”。
[15] 在1996年的“马尔蒂奇案”(
Martić case)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审查指控令的过程中对使用集束炸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其依据是习惯国际法,其中包括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此类攻击涉及不能针对特定军事目标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6]就此,至今还没有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就“不分皂白的攻击”而言,也不存在其他正式认可的定义。在某些或多数情况下,依据规则11所一般做出的关于不分皂白的攻击的声明可能正是基于规则12来做出的,尤其是因为并不存在其他定义。
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定义反映了区分原则和国际人道法大体上的实施情况。规则12的第1项是禁止攻击平民(见规则1)和禁止攻击民用物体(见规则7)两项规则的适用,该两项禁止对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均可适用。规则12的第2项同样是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见规则1和7)两项规则的适用。而禁止使用性质上不分皂白的武器这一规定(见规则71)正是基于规则12第2项中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定义。最后,规则12的第3项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即那些不能按照国际人道法限制其效果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理应禁止。但这一推理也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限制包括什么?相关实践表明,所应限制的是那些其效果在时间和空间上难以控制、且可能对军事目标和平民及民用物体不加区分地进行打击的武器。就此,美国的《空军手册》所给的例子是生物武器。
[17] 即便生物武器可以针对军事目标使用,它们的特殊性质也意味着一旦发射出去其效果已非发射者所能控制,并可能同时打击战斗员和平民,且将必然带来平民过分伤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