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1 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 第2卷,第3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规则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4款中。
[1] 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法国对第51条投了反对票,因为它认为第4款因其“复杂性将严重妨碍针对侵略者实施军事防御行动,并损害《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的国家所固有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2] 但在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时,法国并未就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的相关条款做出保留。同样是在这次外交会议上,墨西哥认为第51条如此重要,以致它“不能成为任何保留的对象,因为此类保留将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并将破坏该议定书的基础。”
[3] 另外,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在《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和《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4]大量的军事手册都规定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
[5] 不少国家也已通过立法,将实施此类攻击作为犯罪处理。
[6] 该项禁止同样得到了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的支持。
[7] 进行此类实践国家有些还不是或者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8]在国际法院审理的“核武器案”和“核武器(世界卫生组织)案”中,一些国家就援用了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原则,用以判定以核武器实施攻击是否违反国际人道法。
[9]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对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原则予以尊重,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 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
[10]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草案中,但此后出于简化文本的目的,该规定在最后时刻被摒除了。
[11] 因此,虽然有人认为它可以从该议定书第13条第2款,即平民居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中推导出来,但是《第二附加议定书》并不包含这一原则,
[12] 不过,这一规则已为新近的可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法,即《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所接受。
[13] 此外,这一禁止性规定在其他一些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中也能找到。
[14]一些可以适用于或已经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军事手册中有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的规定。
[15] 不少国家也已通过立法,规定在任何武装冲突中实施此类攻击均以犯罪论处。
[16] 另有一些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正式声明也提到了这一规则。
[17] 此外,在上文所提到的“核武器案”中,各当事方向国际法院所提交的书面陈述一般来说也适用于所有的武装冲突。
不论是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均不存在违反本规则的正式实践。不管是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的冲突中,那些据称违反了这一规则的攻击往往会受到各国普遍的谴责。
[18] 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对在如阿富汗、波黑、布隆迪、车臣、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及苏丹的冲突中发生的违反这一规则的行为,进行了谴责。
[19]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相关实践进一步证明,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一规则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具有习惯法的性质。
[20]1986年,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对于“违反战争法则和战争惯例、危害平民居民的不分皂白的攻击”进行了谴责。
[2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醒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注意避免不分皂白的攻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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