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12 只要情况允许,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收集并撤离死者,而不加以不利区别。第2卷,第35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1929年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搜寻死者的义务。
[1] 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2]许多军事手册都详细规定了搜寻和收集死者的义务。
[3]在2002年的“杰宁(人类遗骸)案”(
Jenin (Mortal Remains) case)中,以色列高等法院认为,查找死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道行为”。
[4]《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搜寻死者的义务。
[5]另外,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其他法律文件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6]许多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详细规定了搜寻和收集死者的义务。
[7]遵守本规则是遵守本章下面提到的要求送还尸体、进行体面埋葬以及鉴定死者身份等各项规则的必要条件。另外,许多关于搜寻和收集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见规则109中的相关实践)的实践也同样和本规则有关,因为在战斗结束后的最初阶段,死者必须和伤者、病者一起得到搜寻和收集。例如《美国海军手册的补充评注》承认,搜寻和收集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义务“同样适用于死者”。
[8]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
搜寻和收集死者这项义务是一项关于方式的义务。冲突各方须采取
一切可能的措施去搜寻和收集死者,包括允许人道组织搜寻和收集死者。实践表明,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内的人道组织已经参与了搜寻和收集死者的工作。
[9]显然,实践中人道组织开展搜寻和收集活动需要得到控制某一地区一方的许可,而且不得任意拒绝这种许可(另见对规则55的评注)。
此外,《第一附加议定书》承认指派呼吁平民协助搜寻和收集死者的可能性。
[10]许多军事手册也认可了这种可能性。
[11]正如在规则109的评注中所说的,《日内瓦公约》要求冲突各方在情况允许时商定停火,以便撤离、交换及运送战场上遗落之受伤者,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及死者。然而在实际发生的许多案件中,死者也同时得到收集。但是,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很可能只有伤者才被收集去接受立即治疗,而留下死者以待稍候收集。
[12]一些军事手册也同样规定了这项规则。
[13]美国曾表示支持《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这项规则。
[14]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死者,禁止加以不利区别(见规则88)。这表明,无论死者属于冲突的哪一方,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该规则都一律适用。《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6条规定该规则适用于平民,而且适用于处在冲突中的国家的全体人口,《第二附加议定书》第8条并不表明要求加以区别。
[15]大多数军事手册都用一般性的措辞规定了这项规则。
[16]喀麦隆和肯尼亚的军事手册规定,为防止平民丧生,民防单位应当参与搜寻受害者。
[17] 以色列高等法院在“杰宁(人类遗骸)案”的判决中指出,搜寻和收集死者这项义务来自“对每一位死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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