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101 任何人,如果其行为或不作为依据对其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罪行,不应对其进行控告或判罪;也不应处以较其犯刑事罪行时可判处的刑罚为重的刑罚。第2卷,第32章,N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日内瓦第三和第四公约分别规定,如果依照行为前的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则战俘及平民不能被审判。
[1]两个附加议定书重申了这一原则,并补充规定,不应处以较其犯刑事罪行时可判处的刑罚为重的刑罚;如果在犯罪后,法律规定较轻的刑罚,犯罪人应享受该规定的利益。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同样规定了合法性原则。
[3]一些军事手册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也规定了这项原则。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区域性人权公约都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禁止处以较其犯刑事罪行时可判处的刑罚为重的刑罚。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及《美洲人权公约》明确把其列为一项不可克减的权利,
[6]《儿童权利公约》 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不允许存在克减的可能性。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特别规定,如果在犯罪后法律规定较轻的刑罚,犯罪人应享受该规定带来的好处。
[7] 其它国际性文件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8] 欧洲人权法院把罪刑法定原则解释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不能通过例如类推的方法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刑罚扩张解释。这就要求,罪行必须是法律明确定义的,以便“个人可从相关条款的文字,必要时结合司法解释,得知什么样的作为和不作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9]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司法解释来逐步阐明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则,“条件是,这种发展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的,而且能够被合理预见到”。
[10]美洲人权法院同样指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用能够狭义界定可惩罚的罪行的精确而不含糊的语言”来对犯罪进行分类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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