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82 使用地雷的冲突方必须尽可能记录地雷的布设地点。第2卷,第29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这一规则适用于反车辆地雷的使用。对尚未全面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国家,该规则也适用于杀伤人员地雷。
最初的《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明确要求记录预先布设的雷场,在可能的程度内,也记录其它类型的雷场。
[1]《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则明确规定,必须记录有关所有地雷和布雷地区的信息。
[2]许多军事手册特别明确了最初的《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所包含的要求,或更加泛泛地声明雷场的地点应该被记录下来。
[3]其中的某些军事手册照抄了其国家批准的这一议定书的规则。
[4]不过,加拿大、法国、德国、以色列、瑞士和美国的军事手册声明,存在记录所有雷场(就瑞士而言是“大规模雷场”)的要求,因此记录的要求并不仅限于预先布设的雷场。
[5]这些国家在公布它们各自的军事手册时,并不是《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的缔约国,或者其军事手册的出版是在《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通过之前。
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1995年和1998年以一致同意通过的数项决议强调了记录雷场位置的重要性。
[6]值得注意的是,在1994年通过的决议中,就记录地雷的位置,使用了“适当时”的字眼,但该字眼在1995年和1998年的决议中被删掉了。后一决议的用词反映了国家对地雷的灾难性后果的不断增长的关注,以及对有关地雷使用的规则应该更加严格的共识。
最初的《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只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更为广泛的记录义务,
[7]并不清楚这样的义务是否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尽管在许多情况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参与方(特别是非缔约国)没有记录地雷的布设地点,但是最近的发展表明,国际社会现在同意,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在所有情况中都记录地雷的使用。特别是,就地雷使用的问题,联合国大会决议刻意未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做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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