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52. 禁止抢劫。第2卷,第16章,D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禁止抢劫是一项存在已久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它已在《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中得到承认。
[1]根据《海牙章程》的规定,抢劫在任何情形下都是被禁止的。
[2]一战后提出的《责任委员会报告》(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Responsibility)和二战后确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均将抢劫界定为一项战争罪。
[3]《日内瓦第四公约》同样禁止抢劫。
[4]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也构成战争罪。
[5]禁止抢劫的规定载于许多军事手册中。
[6]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抢劫属犯罪行为。
[7]这一禁止性规定已在二战后国内法院受理的几个案件中得到了实施,
[8]正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也适用了该规定。
[9]禁止抢劫还为正式声明和其它实践所支持。
[10]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中,抢劫是被禁止的。
[11]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也构成战争罪。
[12]抢劫作为战争罪还被纳入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规约》。
[13]禁止抢劫载入了一些可适用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
[14]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在任何武装冲突中抢劫都将构成犯罪。
[15]在1985年军事团体案(
Military Junta case)的判决中,阿根廷国家上诉法院(Argentina’s National Court of Appeals)对于在内部动乱情形下实施的行为,适用了《海牙章程》中禁止抢劫的规定。
[16]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形下,禁止抢劫已为正式声明和其它实践所支持。
[17]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被指称的对该规则的违反受到了各国的指责,
[18]并被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所谴责。
[19]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相关方要么否认曾实施违反行为,要么承认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20]在另一种情形下,当局表示它们无力对其部队进行纪律约束。
[21]在1999年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制订的2000—2003年行动计划要求一切冲突方确保“下达严格命令,以防发生任何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抢劫”。
[22]所收集到的关于抢劫文化财产(见规则40)和伤者病者财产(见规则111)、死者财产(见规则113)及被剥夺自由之人财产(见规则122)的特定实践,也应在对这一规则的习惯性质加以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考量。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抢劫(或抢夺)被定义为“侵略军或占领军从敌方国民那里强行取得私有财产”。
[23]《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犯罪要件》指出,该占有的目的必须是“以供私人或个人使用”
[24]。同样,禁止抢劫是对禁止偷盗这一法律一般原则的具体适用。全世界范围内的国内刑事立法中都能找到这一禁止性规定。根据军事法或普通刑法,抢劫通常要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