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49. 冲突各方可以扣押属于敌方的军事设备作为战利品。第2卷,第16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冲突一方可扣押属于敌方的军事装备作为战利品的这一规则载于《利伯守则》中。
[1]它反映了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存在已久的实践。该规则还暗含于《海牙章程》和《日内瓦第三公约》中,它们要求必须允许战俘保留其所有的个人物品(以及防护装备)。
[2] 许多军事手册中包含这一规则。
[3]就像《澳大利亚防务部队手册》(Australia’ s Denfence Force Manual)所解释的那样,“战利品包括缴获到的战俘的所有物品,但不包括‘个人用品’”。
[4]该规则还为判例法所援引。
[5] 依照《利伯守则》,战利品属于扣押方而不属于扣押它的个人。
[6]这一原则在许多军事手册中得到了反映,
[7]并为国内判例法所支持。
[8]因此,士兵个人无权取得所扣押军事装备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一些手册明确指出,禁止士兵将“战利品”带回家。
[9]据报道,海湾战争后,曾有英国士兵因企图走私从敌方获得的武器而被送交军事法庭审判。
[10] 实践还表明,可不受限制地使用战利品而不是必须返还给对方。
[11]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无法确定存在依国际法允许扣押对方军事装备的规则,同样也未发现国际法下禁止该扣押行为的规则。
许多军事手册将战利品界定为在战场上缴获或发现的敌方军用物品(装备或财产)。
[12]另外几个军事手册阐明战利品必须与“公有”动产相关。
[13]对于在战场上发现的私有财产,《英国军事手册》(UK Military Manual)和《美国战地手册》(US Field Manual)规定,如果其属于武器、军火、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的范畴,则也可作为战利品被缴获。
[14]在1985年以色列高等法院(Israel’s High Court)受理的阿勒—纳瓦尔案(
Al-Nawar case)中,沙姆加尔(Shamgar)法官认为:
所有在战场上被缴获的国有动产均可被缴获交战国用作战利品,这包括装备、军火、货仓、机器、装置甚至现金。
在战场或战区内发现的所有实际被用作敌对目的的私有财产可被交战国作为战利品。
[15] 沙姆加尔法官所使用的战利品定义超出了军事装备的范围,而是采用了《海牙章程》第53条中规定的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该定义将可在被占领区占有的物品界定为包括“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
[16]。就可以占有的物品而言,它们实际上就是战利品,即使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它们可能不是在战场上被缴获或发现的。在法国,德国和荷兰的军事手册中也规定了相关内容。
[17]例如,德国的军事手册写道:“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政府动产将成为战利品”。
《日内瓦第一公约》中规定了对流动军事医疗队、固定军事医疗所以及军事医疗运输的俘获。
[18]流动医疗队必须被留作照顾伤者和病者。固定医疗所在其为照顾伤者、病者所必需之期间,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附加议定书》对医院船和医务飞机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19]关于缴获永久被派于民防组织的军事单位的物资和建筑物,《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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