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43 有关敌对行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自然环境:(一)禁止对自然环境实施攻击,除非它属于军事目标。(二)禁止对自然环境的任何部分予以毁坏,除非为军事必要所绝对要求。(三)对军事目标的攻击可能附带造成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的环境损害,发动此类攻击是被禁止的。第2卷,第14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本规则规定,除非属于军事目标, 禁止攻击自然环境的任何部分,这个规则建立在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这项一般要求的基础之上(见规则7)。在《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三》中也有此规则。它规定,“禁止以森林或者其他种类的植被作为燃烧弹的攻击对象,但当这种自然环境被用来掩蔽、隐藏或伪装战斗人员或其他军事目标,或它们本身即军事目标时,则不在此限。”
[1] 一些军事手册和正式声明指出,如果一个地域符合要求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军事目标,这也反映了这一规则。
[2]《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指南》规定,区分原则适用于自然环境。
[3]联合国大会已经请求所有国家广泛分发这些指南,并考虑将其纳入军事手册和向军事人员下达的指示中。
[4]军事手册和正式声明也支持把区分原则适用于自然环境。
[5]1993年,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通过的《最后宣言》敦促各国确认和确保尊重保护自然环境免受此种攻击的国际人道法。
[6]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区分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自然环境。199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向联大提交的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报告中阐明了该原则。
[7]这一主张没有遭到反对。
依据国家实践,除非是军事必要所必需,禁止破坏和扣押敌人的财产(见规则50)这项规则同样适用于自然环境。《武装冲突时期保护自然环境的指南》指出,该禁止性规定适用于自然环境。
[8]它也得到军事手册、国家立法和正式声明的支持。
[9]在1996年的“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指出,“保护环境是评价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的要素之一”。
[10]评估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轰炸的委员会认为,最好从武装冲突法最基本的原则例如必要性和比例性的方面来考虑轰炸对环境的影响。
[11]此外,依照《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规定,“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与肆意的方式”广泛破坏财产,构成严重破坏公约的行为。
[12]这一规则在关于自然环境的其他文件中得到重述。
[13]许多正式声明也将这项规定适用于自然环境。
[14]在1992年的关于武装冲突中的环境保护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强调,“非为军必要而滥肆破坏环境是明显违反现行国际法”的行为。
[15]1993年,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通过的《最后宣言》敦促各国确认和确保遵守保护自然环境免受肆意破坏而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国际人道法。
[16]就环境而言,禁止不必要的破坏财产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见规则50)。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993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报告中阐明了这一原则。
[17]这一主张没有遭到反对。
实践表明,影响自然环境的附带损害不能多于攻击军事目标所预期得到的军事利益这项原则是得到普遍接受的。这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自然环境的指南》和《圣雷莫海战手册》中都有规定。
[18]许多正式声明支持比例性原则适用于对环境造成的附带损害这项规则。
[19]在对南联盟的轰炸行动中,北约表示,在决定攻击目标时,考虑了“一切可能,无论是对环境的、对人类的还是对民用基础设施的附带损害”。
[20]评估北约对南联盟轰炸的委员会认为,轰炸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最好从武装冲突法的最基本原则例如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的角度来考虑”,同时表示,“为了满足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能够提供非常重大的军事利益时,攻击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到会产生严重环境损害的军事目标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21]在1996年的“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申明,“国家为寻求合法的军事目标而衡量什么是必要的和适当的时候,必须对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22]就环境而言,比例性原则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见规则1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993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报告中阐述了这一原则。
[23]这一主张没有遭到反对。
国际人道法的许多其他规则有防止或者限制环境损害的效力,尽管它们并非为此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平民居民而制定的。举例来说,这些规则包括:若具有危险力量的建筑工程和设施是军事目标而被作为攻击的对象时,要履行特别注意的义务(见规则42);禁止攻击对于平民居民的生存来说必不可少的物体(见规则54)。对自然环境的交战报复行为将在第41章中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