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53. 禁止使用使平民陷于饥饿的作战方法。第2卷,第17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虽然1863年的《利伯守则》依然写道“使武装的或非武装的敌对交战方陷于饥饿以加速征服敌方是合法的”,
[1]但到了1919年,一战后提出的《责任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Responsibility)将“故意使平民陷于饥饿”列为了可受刑事追诉的违反战争法律和习惯的行为。
[2]《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4条第1款规定了禁止将饥饿作为作战方法。
[3]在通过《第一附加议定书》时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一项新规定,但从那时起,它就很确定地成为了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作战方法”构成战争罪。
[4]禁止以饥饿为作战方法包含于许多军事手册中。
[5]根据很多国家的立法,以使平民陷于饥饿为作战方法的行为构成犯罪。
[6]这一规则还为正式声明和其它实践所支持。
[7]采取这一实践做法的包括一些没有加入,或在当时没有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
[8]与其相冲突的实践受到了普遍谴责或为被控方所否认。
[9]《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包含禁止以饥饿作为作战方法的规则,
[10]其它一些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中也含有该规则。
[11]一些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含有禁止使平民陷入饥饿的规定。
[12]根据数个国家的立法,在任何武装冲突中以饥饿为作战方法的行为都构成战争罪。
[13]1997年,扎达尔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of Zadar)在佩里希奇等人案(
Perišić and Others case)中,适用了禁止使平民陷于饥饿的规定。
[14]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情形下所发表的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对该规则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15]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如在尼日利亚内战和苏丹内战中,各国对被指称的以饥饿为作战方法的事件予以了普遍谴责。
[16]1995年的第26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中试图使平民居民陷于饥饿”的行为,并强调“禁止以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作战方法。”
[17]这一禁止性规定在1999年第27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制订的2000-2003年《行动计划》中也得到了强调。
[18]从禁止使用使平民陷于饥饿的作战方法可以推导出规则54-56。这意味着,对平民居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体进行攻击(见规则54)和不准获得旨在向急需帮助的平民提供的人道救助,包括故意阻碍人道救助(见规则55)或限制人道救济人员的自由行动(见规则56),构成对禁止以饥饿作为作战手段这一规则的违反。关于规则54-56的实践进一步巩固了本规则作为习惯国际法规范的地位。
禁止以饥饿为作战方法的规定并不禁止包围战,只要其意图在于达到军事目的而不是使平民居民陷于饥饿。这在法国和新西兰的军事手册中得到了阐述。
[19]《以色列战争法手册》(Israel’s Manual on the Laws of War)解释道,禁止使平民陷于饥饿“明确意味着在包围期间必须允许城内居民离开”。
[20]或者,依照规则55,包围方必须允许粮食和其它必需供给品的自由通过。各国对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使用的包围战进行了指责。
[21]它还受到了国际组织的谴责。
[22] 与此相似,禁止以饥饿为作战方法的规定并不禁止实施海上封锁,只要其意图在于达到军事目的而不是为了使平民居民陷于饥饿。这一原则载于《圣雷莫海战手册》(San Remo Manual on Naval Warfare)和几个军事手册中,这几个军事手册进一步阐明,如果平民居民没有得到充分供给,封锁方必须允许人道救济供应品自由通过。
[23]对城市和地区的封锁和禁运遭到了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谴责,例如,在阿富汗境内和以色列占领区内发生冲突时实行的封锁和禁运。
[24]联合国自己实施的禁运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