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48. 禁止将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人,在其降落过程中,作为攻击对象。第2卷,第15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不得攻击处于降落中的、从遇难飞机上跳伞的人这一规定已经得到了《海牙空战规则》(the Hague Rules of Air Warfare)的认可,该《空战规则》是于1922-1923年由一个法学家委员会起草的,
[1]而这一禁止性规定被认为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2]上述规定还被编纂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2条中。
[3]然而,第42条不是经协商一致通过的,因为一些国家认为在己方领土降落的人员不能被视为失去战斗力。但这一观点被否定了,最后,该问题的结论是,赞成将这类人员在其降落过程中视为失去战斗力,而不论其在哪里着陆。
[4]在这里可与遇船难者作一类比,(不论是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遇船难者即使可以游到岸上或可能被友好船舶收集并重新开始战斗,仍被视为失去战斗力。关于这一点,指出从遇难飞机中跳伞的人一直被称为“空中遇船难者”是非常有趣的。这一规则现已被普遍接受,因此,没有缔约方对第42条做出保留。
另外,许多军事手册禁止攻击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人。
[5]这其中包括一些没有加入,或在当时没有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
[6]该规则还为一些正式声明(例如军事公报)与据报告的实践所支持。
[7] 根据《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禁止攻击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人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该条保护因“任何”原因失去战斗力的人。
[8]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框架内讨论违反共同第3条之战争罪构成要件的过程中,起草者认为不应只对失去战斗力这一术语进行狭义解释,他们除了提及共同第3条所包含的例子外,还提到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2条。
[9]几个可适用于或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中包含这一规则。
[10]前已述及,对于将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人在其降落中视为失去战斗力这一问题的主要担忧在于,他们可能降落在己方领地之内。国际社会对于该问题的结论是,赞成将这类人在空中时视为失去战斗力,而不论其随后可能降落在何处。因此,将这一规则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不存在实践上的障碍,也没有观点认为该规则的适用只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实践表明,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人,在落到地面时,除显然表现出其从事敌对行为外,应有投降的机会。该原则载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11]并被纳入许多军事手册。
[12]《附加议定书评注》解释道,这一规则确立了一个假设,即除非已知悉其相反的意图,否则推定降落的空勤人员有意投降。
[13]然而,《美国空军手册》(the US Air Force Pamphlet)阐明,由于投降请求无法被接受,所以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在己方防线后着陆并且未受伤的战斗员是可以被攻击的。
[14]这与其规定的关于投降定义的解释相一致(参见对规则47的评注)。
该规则有利于遇难飞机的全体机组人员、平民和战斗员,但不适用于作为军事行动一部分的空降部队和不是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部队。
[15]